“人家谅解了我,你们又没有起诉我,办案既公正又有人情味,这个春节我过得很安心……”2月7日马年春节上班第一天,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朱超华给85岁的老蔡打去拜年电话,顺便作个回访。老人的一番话让他很开心。
2013年6月,老蔡骑电动车不小心与横过道路行走的七十多岁的老人发生碰撞,被害人当即倒地身亡。案发后,老蔡让路人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认定,老蔡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件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考虑到老蔡年事已高,认罪态度好,而且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努力促成了双方和解。
老蔡是2013年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1515件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早在2004年,浙江省检察院就联合法院、公安在东阳等地开展对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试点,2007年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多年的探索实践也为浙江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
2013年5月,结合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浙江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从适用范围与条件、当事人与参加人、和解程序、和解效力、办案人的纪律责任等方面,规范和加强了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及审查监督,并专门制发了和解协议书样式。201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据此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060人。(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洪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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