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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入法”的当代法律价值思考

2014-02-08 16:0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论语》有云:“不学礼,无以立”。在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礼是法的精神理念与载体,“以礼入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意义非同寻常。

“以礼入法”的历史嬗变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后发展成为社会行为的规范。 “礼”是儒家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与礼不同,法是统治阶级直接制定的强制性规范。礼与法,表面似有矛盾,但二者殊途同归。尤其是随着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逐渐居于正统,法合于礼,礼入于法,最终导致礼法二者的融合。该过程即瞿同祖先生所概括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以礼入法”便成为了儒家伦理道德对中国传统法律渗透的萌芽。主要表现在一是儒家注释法律,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二是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狱,即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义理、事例判案,开启了汉律儒家化的源头。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法继续深化。一是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法典为儒家所制订,他们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掺入法典改变了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精神,使法律儒家化。二是魏以八议入律。八议起源于西周的“八辟”,即八种人犯法在法律上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三是晋律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用刑律来维护礼教,保护社会伦常关系,凡是违反礼教的都处以重刑。礼纳入律中,如不敬、不道、恶逆、诬罔父母等罪名都因违礼而入律。四是南陈的“官当”入律,官僚贵族犯了死罪以外的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应受的刑罚,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精神。五是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孝文帝提出“营国之本,礼教为先。”存留养亲之法:“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者,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六是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恶之条。自唐迄清皆沿用。

以礼入法在隋唐时期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一直沿用到清末。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刑“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唐律》还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将法律儒家化巩固了下来,由此唐律亦被称为“一准乎礼”。

“以礼入法”的核心思想

礼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唐律》制订过程中,纲常之礼乃《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其制定与修撰主要以礼为指导,部分律文几乎为礼之翻版。例如《名例律》之“八议”乃《周礼·秋官·小司寇》。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

法律重视身份的差别。主张人与人之间有贵贱之别,将贵族及官吏划为特权阶层,将庶人划分为非特权阶层。贵族官吏在处罚方面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可以官爵当刑,特权阶层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约束,司法机构不能依法逮捕、审问、判决他们,只有在皇帝的命令下,才能定罪判刑。特权阶层与平民之间、良人与贱民(如官私奴婢)、主奴之间相互侵犯,处罚亦各不相同。尊犯卑,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卑犯尊,处分较常人相犯为重。

强调义务与责任,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三纲五常是古代法律的指导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臣方面,强调人臣有忠于国君的义务;在父母与子女方面,儿子有孝父母的义务。“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子女必须听从父母的意见和安排,不能违背父母的意志;在夫妻方面,妻子有侍奉丈夫,从属于夫的责任。对于违背上述义务的行为,法律均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家庭方面,礼要求家族成员的行为符合其身份,权利义务决定于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别。古代法律根据亲疏、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窃盗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

以刑法为主。儒家认为“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法律以刑法为主,重在惩罚和报应,兼有警告预防的作用。《汉书》有《刑法志》,正史有刑法志者共14种,《魏书》直称《刑罚志》。唐、宋、元、明、清律,主要是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这些都属于公法范畴,民法鲜有涉及。唐律中关于民法的主要是《户婚律》,此外,《杂律》中有几条关于负债、买卖、市场管理的规定。明、清律中则主要见于《户律》和《礼律》。如《户律》中的《户役》主要与户口、赋役有关,仅“立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卑幼私擅用财”为民事关系;《田宅》、《婚姻》、《钱债》、《市廛》均与民事有关。《课程》包括私盐、私茶,仅“匿税”、“舶商匿货”属于商事;《仓库》属于钱粮、仓库管理。《礼律》《祭礼》中有“亵渎神明”、“禁止师巫邪术”,涉及宗教活动。

“以礼入法”的当代法律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变迁,无不蕴含着当朝统治者对于“礼”的深刻思考。礼法文化与西方法治所崇尚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相去甚远。它的主要缺陷表现在:在个体层面,它以等级尊卑观念压抑着自由平等观念,强调身份的差异,阶级的差异;在社会层面,它以君权压抑着民主意识的发展,以私德至上观念压抑着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发展。儒家最考究的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那一群人所发生的一轮轮的差序。孔子最注重推己及人的“己”字和“推”字。尽管如此,笔者一直在思索“以礼入法”的当代法律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上千年的发展与沉淀,形成了一定的文化底蕴。我们需要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寻求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资源,为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一个更为崭新的视角和路径。

“以礼入法”所倡导的“息讼”思想。古代礼法之治,将礼确立为国家机器运行的指针和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上至朝廷的治国安民,下至百姓的安身立命,无不以礼为准则,所谓“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由此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崇礼忌讼的习俗。争讼不仅有悖于礼义,而且破坏了自然秩序的和谐。诉讼在本质上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由此导致了家族内部裁判、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模式来解决争端,成为传统社会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如《清律例》便明确规定族人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又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家族以外的纠纷,通常由邻里、里老及地方绅士调停解决。如明初有里老之制。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确立以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堪称中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

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成熟的今天,我们不能把诉讼视为唯一的争端解决途径,因为诉讼并非万能,其无法解决一切社会纷争,法律仅是社会道德的最低底线。相反,一些非诉讼程序却显得灵活、方便、快捷和更富有弹性,当事人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从而达成共识,可以更好更快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诉讼案件激增且日益纷繁复杂,而受编制的限制,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境况。只有把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手段运用起来,才能最大化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礼入法”所体现的亲伦关怀。礼法文化强调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使血缘群体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论语·学而》提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虽然孔子鼓励人们由孝到仁、由小爱到大爱,但在作为“私德”的孝与作为“公德”的仁发生冲突时,孔子旗帜鲜明地批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赞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明确将血缘关系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梁漱溟认为公德“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原因在于“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周孔教化便为中国人开了家族生活之路”。又如存留养亲制度,该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儒家孝道文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的核心是国家放弃部分对犯罪的惩罚权利,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魏书·刑罚志》的记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傍无期亲,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明、清也有类似的规定。

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人性,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的亲伦文化。现代社会同样是由个人、家庭所组成的社会,我们对亲人的感情与古人没有多少差异,我们在制定法律上也应当顺应人性,使“法律成为关爱人性的天使”。从上述两种制度中,我们可以探求刑事立法的改革途径:一是适当赋予亲属容隐权。具体说来,在刑事实体法中,应当取缔所有“关系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且规定对于明知亲属犯罪而予以容隐的行为可以适度从轻处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表明对人性的回归是今后立法的一大趋势。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利用亲属教化犯人。犯人被关押时,往往感到被社会所遗弃,如果加上没有亲情伦理关系的约束,许多犯人会感到人生没有价值与方向,这也是再犯率居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考虑利用亲属教化犯人,使之人格与心理恢复常态是一个可取的措施,使刑罚真正发挥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功能。

“以礼入法”所蕴含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是要求统治者减轻对人民的压迫,采取怀柔的一手,以获得人民的拥护;慎罚,是要求统治者在用刑时务必谨慎从事,做到用刑准确。“明德慎罚”是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初期统治集团提出的法律主张,这一主张为春秋战国时儒家所继承,并发展为“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西汉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也是由此演化而来的。这些司法制度的形成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人格价值的尊重,其人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

历史是一面明镜。“以礼入法”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其中折射出儒家思想“礼义”的核心价值。在今天的社会,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中国古代法律这一特有的文化现象,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本土法律资源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并融入现代法治的生命中去,最大化地发挥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雪娅 侯 佳)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