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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 党外人士发言摘选

2014-02-08 09:52: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发言摘登

  编者按: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陈喜庆、民革中央副主席修福金、民盟中央副主席徐辉、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农工党中央副主席龚建明、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杨邦杰、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台盟中央副主席黄志贤、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和无党派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出席会议并先后发言,充分肯定2013年以来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发言摘要刊登如下。

  以公开促公正 对腐败零容忍

  民革中央副主席 修福金

  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些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希望能以此次修法为突破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紧紧扭住司法公正这个主题不放松。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庭审查清、核实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非经法庭查证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案件的实体裁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裁决,决不允许由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徇私枉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便利,不能偏袒一方,压制一方,更不能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作枉法裁判。

  以公开促公正。要选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心的,对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节点和诉讼因素加以公开,而不能选择那些无关痛痒的环节和内容应付群众对于公开的诉求。公开要公开到“痛处”,公开之剑要挑开诉讼法上未见明文规定但却“潜规则”涌动的司法“灰箱”乃至“黑箱”。

  以“壮士断腕”和“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惩治司法腐败。希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深化对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艰巨任务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提升宗旨意识 提高履职能力

  民盟中央副主席 徐 辉

  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继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案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案件。

  提升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群众诉讼尽可能提供便利;完善诉前调解、小额速裁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群众矛盾纠纷;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使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强的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拓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大司法公信建设的力度。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有效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法制宣传,以公正树形象立公信赢民心。

  提高司法队伍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对法院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高效廉洁公正司法。

  关注人才流失 加强司法公信

  民建中央副主席 辜胜阻

  民建一向关注法院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围绕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调研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因受到当地政府人、财、物、“票”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各类审判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干预,尤其是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活动中的“最短板”。如果作为根本的体制不改变的话,就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要切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内容,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二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情况普遍存在。要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就要去除法官的行政化色彩,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道路,严格按法官级别进行定级考核晋升。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由于司法审判经常受到一些外部力量的干扰,致使民众“信访不信法”,司法的公正形象和地位受到很大挑战。要改善这个局面,就要处理好信访与法治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做到以公正司法树司法公信,以司法公开立司法公信,以司法便民增司法公信,以司法改革促司法公信,以法官职业化推司法公信。

  在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其他一些情况,希望能一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一是优化考核标准,建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二是对诉讼费用进行调整,尤其是对于再审案件参照二审进行收费;三是规范调解工作,防止法官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而过度调解;四是进一步重视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党外人士,加强对党外人士的关心、培养和使用。

  改革法官管理 防范冤假错案

  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中共十八大召开的一年多来,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在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也步入了深水区,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为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的发展,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负责制;完善陪审制度,使陪审员的意见对裁判具有拘束力;实现全面司法公开,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形成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新闻和网络信息传播立法;完善执行制度,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启动程序。二是对法官管理方面下大力气进行改革。严格法官选任,适当延长法官的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龄;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使法官成为有尊严的法官,维护法官队伍稳定性;倡导法官尊重律师,促进公正的审判。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错案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现有审委会决策制度,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尽责的环境,坚决杜绝“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独立的错案评判和惩戒委员会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推进司法改革 建设法治中国

  农工党中央副主席 龚建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强化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指明了改革方向。我们可考虑以提高当庭宣判率为突破口,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的司法改革首当其冲应当是审判权改革。在我国现行审判机制下,审判权一定程度控制在并不审理案件的庭领导、院领导、庭务会、审判委员会手里。要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要合理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的职权范围,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这是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落实好这项措施,一是要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切实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权力,增强敢于担当的勇气。二是给予法官相应履职保障,并建立完善因公牺牲、伤残和特困法官的资助制度及因履职受侵害保障机制,减轻其严格依法办案的后顾之忧。三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执法办案责任感。

  要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在作出一切司法决策、重大决定前尽可能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确保案件能够对人民群众的意愿有所回应。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民诉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庭审、调解、和解、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确保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要以试点设置专业法院为着力点,提高法院裁判质量。频繁的轮岗造就法院系统“万金油”法官比比皆是,导致法院裁判质量难以提高。可以考虑试点设置专业法院,提高审判质量,走专业化道路。

  落实司法公开 扩大司法民主

  致公党中央副主席 杨邦杰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对今后工作,我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从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组织职权划分等多个层面着手,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要看到,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逐一规范。三是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建议增强人民法院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沟通,形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了解、理解、认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强民生案件审判,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小微企业诉讼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好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等民生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四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五是加大法官队伍建设,重视任职资格审查,引入优秀人才,提高审判质量。

  推进量刑规范化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丛 斌

  改革司法管理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意味着省级法院权力大大强化,如果不加有效地强化监督,可能会使存在于下面的干预和腐败上移到省级法院,因此,应构建对省法院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司法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大,易导致适用结果不合理。应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罪刑轻微的,法定刑幅度应当更为细致,罪刑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则相对可以粗犷一些。二是部分刑罚配置不科学。群众意见较大的是对贪污贿赂类犯罪制刑明显偏轻,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及重典治乱的刑法精神,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发生。三是附加刑使用不规范。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出现了由于罚金数额的悬殊而导致了量刑结果的悬殊,被群众称为“花钱买刑”。对此建议,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规定不同的罚金数额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轻处罚的区间和档次。四是刑种转换缺少规范。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转换目前还缺少规则。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在什么情况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限制,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需要规范解决。若一个法定刑空间存在多个刑种,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刑种转换,使所有的刑种都能在同一个刑罚阶梯“标尺”上表现出来,以便科学用刑。五是缓刑适用欠规范。缓刑判决过多,容易导致实刑刑罚形同虚设。六是《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约460个,而《量刑指导意见》只涉及了15种常见罪名,约占总数的3.2%,覆盖范围还有待扩展。

  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目前的裁判文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裁判文书对辩护人一方所表达的意见多数以“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概之,这样会使当事人把矛头及对立情绪直接指向法院。二是受裁判文书篇幅限制,不能更大程度地将诉辩双方、抗辩双方的观点记载其中。建议将各方书面意见以附件形式一并与裁判文书在网上予以公布。

  积极推动两岸司法合作

  台盟中央副主席 黄志贤

  作为由生活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组成的参政党,台盟对于加强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十分关注。我们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有力地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

  由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存在生活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加之对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极易对生产经营乃至于生活造成影响。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和国家认同,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断下大力量加强和完善的工作。为此建议:

  一是落实并细化台商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建议高法指导帮助相关地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台胞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建议高法指导帮助台胞投资和居住生活相对集中的省市,探索建立台胞投诉协调机制,并加强针对台商的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建议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台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是积极推动两岸司法合作进一步深化。如探索解决跨地区送达、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等问题,保障两岸民众福祉。

  营造平等环境 重视商会调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谢经荣

  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开、关注社会民生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紧密联系,在双方主要领导重视支持下,建立了联络沟通长效机制,为深入合作奠定良好基础。结合工商联职能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我建议:

  一是营造平等保护法治环境。非公有制经济迫切需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环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支持培育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解决企业矛盾纠纷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工商联商会调解取得突破性进展。希望人民法院继续重视商会调解,在委托调解、调解员培训、业务指导、司法确认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是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希望对非公有制经济问题隐患进行风险提示,运用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守法经营,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去行政化

  无党派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目前,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一是法院在体制上的行政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力属性和工作特点长期未得到良好体现。二是法官管理、待遇的行政化。将法官与行政级别、待遇挂钩,没有按照法官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要求实行法官单独管理。三是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案件审批制度在执法环境不成熟、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确实发挥了审查把关、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但案件审理要报院长、庭长审批,撇开“裁判者的亲历性”,可能导致判审分离。四是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下级法院就个体案件处理向上级法院申报请示批复,既影响法院和法官在规定审级的独立裁判,也违背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

  为此,特建议:

  逐步调整各级法院案件审理的内部报批制度。合议庭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无须报庭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院长签发。

  避免院长庭长不正当干预法官独立办案。对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通过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院长庭长不是审判长或者合议庭成员的,不应以任何方式对合议庭施加影响。探索建立与审判职能分开的法院行政管理系统。

  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的监督关系。严格限制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对下级法院的案件监督应主要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不宜以请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来解决。逐步杜绝把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挂钩的做法,这些标准容易导致下级法院迎合上级法院态度,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多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明确法官职责,法官应只负责审理案件,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不参与法院的内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晋升机制,使法官得到与之专业水平和专业劳动相应的待遇。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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