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平等环境 重视商会调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谢经荣
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开、关注社会民生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紧密联系,在双方主要领导重视支持下,建立了联络沟通长效机制,为深入合作奠定良好基础。结合工商联职能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我建议:
一是营造平等保护法治环境。非公有制经济迫切需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环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支持培育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解决企业矛盾纠纷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工商联商会调解取得突破性进展。希望人民法院继续重视商会调解,在委托调解、调解员培训、业务指导、司法确认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是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希望对非公有制经济问题隐患进行风险提示,运用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守法经营,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去行政化
无党派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目前,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一是法院在体制上的行政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力属性和工作特点长期未得到良好体现。二是法官管理、待遇的行政化。将法官与行政级别、待遇挂钩,没有按照法官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要求实行法官单独管理。三是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案件审批制度在执法环境不成熟、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确实发挥了审查把关、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但案件审理要报院长、庭长审批,撇开“裁判者的亲历性”,可能导致判审分离。四是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下级法院就个体案件处理向上级法院申报请示批复,既影响法院和法官在规定审级的独立裁判,也违背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
为此,特建议:
逐步调整各级法院案件审理的内部报批制度。合议庭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无须报庭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审批;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院长签发。
避免院长庭长不正当干预法官独立办案。对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通过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院长庭长不是审判长或者合议庭成员的,不应以任何方式对合议庭施加影响。探索建立与审判职能分开的法院行政管理系统。
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的监督关系。严格限制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对下级法院的案件监督应主要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不宜以请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来解决。逐步杜绝把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挂钩的做法,这些标准容易导致下级法院迎合上级法院态度,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多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明确法官职责,法官应只负责审理案件,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不参与法院的内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晋升机制,使法官得到与之专业水平和专业劳动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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