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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 党外人士发言摘选

2014-02-08 09:52: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推进量刑规范化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丛 斌

  改革司法管理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意味着省级法院权力大大强化,如果不加有效地强化监督,可能会使存在于下面的干预和腐败上移到省级法院,因此,应构建对省法院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司法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大,易导致适用结果不合理。应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罪刑轻微的,法定刑幅度应当更为细致,罪刑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则相对可以粗犷一些。二是部分刑罚配置不科学。群众意见较大的是对贪污贿赂类犯罪制刑明显偏轻,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及重典治乱的刑法精神,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发生。三是附加刑使用不规范。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出现了由于罚金数额的悬殊而导致了量刑结果的悬殊,被群众称为“花钱买刑”。对此建议,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规定不同的罚金数额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轻处罚的区间和档次。四是刑种转换缺少规范。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转换目前还缺少规则。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在什么情况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限制,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需要规范解决。若一个法定刑空间存在多个刑种,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刑种转换,使所有的刑种都能在同一个刑罚阶梯“标尺”上表现出来,以便科学用刑。五是缓刑适用欠规范。缓刑判决过多,容易导致实刑刑罚形同虚设。六是《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约460个,而《量刑指导意见》只涉及了15种常见罪名,约占总数的3.2%,覆盖范围还有待扩展。

  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目前的裁判文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裁判文书对辩护人一方所表达的意见多数以“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概之,这样会使当事人把矛头及对立情绪直接指向法院。二是受裁判文书篇幅限制,不能更大程度地将诉辩双方、抗辩双方的观点记载其中。建议将各方书面意见以附件形式一并与裁判文书在网上予以公布。

  积极推动两岸司法合作

  台盟中央副主席 黄志贤

  作为由生活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组成的参政党,台盟对于加强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十分关注。我们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有力地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

  由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存在生活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加之对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极易对生产经营乃至于生活造成影响。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和国家认同,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断下大力量加强和完善的工作。为此建议:

  一是落实并细化台商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建议高法指导帮助相关地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台胞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建议高法指导帮助台胞投资和居住生活相对集中的省市,探索建立台胞投诉协调机制,并加强针对台商的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建议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台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是积极推动两岸司法合作进一步深化。如探索解决跨地区送达、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等问题,保障两岸民众福祉。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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