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这个被称为浙江省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2014年“一号文件”,是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的。
据浙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法应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制作《封存犯罪记录决定书》,与裁判文书同时送达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确需送达的,法院应制作并同时送达《协助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接受送达的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以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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