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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谐社会的思维方式

2014-01-28 13:59: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袁玉文

  当前,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法治已经日益成为公民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普通老百姓正在由习惯于有事找领导变化为有事找“法律”,从法律条文里找权益,用法治的标准评是非。无疑,这对于民主法治建设来说是个进步。

  但也应看到,在现阶段,大多数普通公民不大可能通过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来形成法治意识,他们主要是从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交往中、从身边亲戚朋友与法律打交道的经历中、从自己生活状况变化的过程中来感受法、体验法,从而形成对法的直观的、是与非的简单价值判断。这种简单的价值判断对大多数普通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普通公民法治意识主要来源于此。如果他感受到法治理想或者说法律所蕴含的价值主张能给他带来现实利益,能带来公平的感受时,他对法治就会有一种信服和遵从的心理和意识。而法治理想一旦为他所接纳,就会内化为其思想的自在之物,就会形成法治思维,使守法从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自己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治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和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以及决定自己的行为。

  这里合法性标准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确定性的法规范围标准判断一切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这个标准可称为 “确定法标准”;二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尊重他人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的有争议的社会问题,这个标准可称为“自然法标准”。在法治社会中,对于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只需具备“确定法标准”思维,我们就可以说他已形成法治思维。在笔者看来,法治思维是社会成员在法治社会中必需的思维方式,是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倡导法治思维,促成法治思维的普遍形成,特别是促成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的形成与提升,才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理性守法,才能促使公民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法治也就不会是“空中楼阁”。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不能认同并习惯于按照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建设法治国家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在一个国家里,要求大多数普通公民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具有理性的法治意识和具备“自然法标准”的法治思维方式是不现实的。关键问题在于首先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理性的法治意识和“自然法标准”的法治思维方式,然后通过他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实现法治理想和法律价值,引领普通公民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自觉守法的法治思维,共筑法治的精神大厦,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法治国家里,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至上已为人们所熟知。权利平等是说在法治社会,不承认、不保护等级特权,而是无差别地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的权利;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使所有人都能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参与社会的合作与竞争。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及其所有的主张和行为,均做出相同的反应,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我们才能真正走出人治,实现法治。

  (作者为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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