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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社会政府要“带好头”

2014-01-28 10:09: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1月16日,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禁止乘坐飞机和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惩戒。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老赖”的联合惩戒行动。

    “重典”背后,是我国社会发展中诚信缺失的不争事实:近年来,各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事件层出不穷,频频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腐蚀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如何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如何建设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体系?1月2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

商务政务多领域诚信缺失

    记者:有人说,中国正处于一个道德滑坡、诚信大面积缺失的时代,这观点对吗?

    王卫国:诚信问题包含了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方面。毋庸讳言的是,如今,诚信缺失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

    生活中,近些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毒工厂、黑作坊频频出现,也曝出麻木不仁的见死不救、恩将仇报的“救人反被讹”等极端事件;从商务领域看,商业信用缺失,企业坏账率高,合同履约率低,在失信几乎没有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经常发生;从政务诚信看,地方政府朝令夕改、侵害企业权益的事也屡屡见诸报端,失信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但却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信任危机下无人能独善其身

    记者:种种不诚信行为,对个人、对企业乃至对社会国家,将会有怎样的影响?

    王卫国: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守信者遭受损失,劣币驱逐良币,驱使很多讲诚信的“好人”变成了“坏人”,人们从不敢诚信、不能诚信发展到最后不愿诚信,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如果政府部门失信,将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将严重影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如果企业失信,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商业欺诈事件频发,就会极大扰乱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消费者的权益被架空虚置;若公共诚信缺失,人与人之间缺乏安全感,社会道德底线一步步失守……如果任由这些状况发展,很可能将会出现善恶不分、是非不明、道德不彰、法治不兴的“礼崩乐坏”局面,到那时,每个人都难独善其身,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执法不严惩戒不力是主因

    记者:出现这种种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占其中多少?

    王卫国:诚信缺失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产物。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将效率与发展置于优先地位,当然,这种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必要的,但忽视精神文明的建设,过于局限于物质文明的实现,比如“唯GDP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诈背信、弄虚作假之风的蔓延。

    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里面涉及的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而《征信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存在不足,因此信用信息公开必须要单独立法。对此,我认为,如果能单独立法当然很好,但目前诚信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却执行不力——政府部门、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的诚信缺失,主要是惩戒不力、执法不严造成的;而这些领域的诚信缺失,又造成了全社会对诚信的怀疑。严格执法重惩失信是关键

    记者:构建诚信社会,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王卫国:面对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光停留在道德呼吁层面,显然是无法救赎诚信的。从根本上而言,还是应该重申法律契约精神,明晰权利和义务,以信用制度建设支撑诚信、重建诚信、保障诚信。“让讲信用者得实惠,让不讲信用者受损失”,当这样的理念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才会看到希望。

    加大执法力度,也意味着要加大打击力度。当下,社会上“老赖”大量出现,这些“老赖”一方面违背诚信原则,因为欠债行为让债权人陷入危机,另一方面自己却奢侈消费、大肆挥霍。这显然是对社会诚信的极大破坏,只有首先让这些人承受不诚信的法律代价,让不守信用者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惩罚,才能引导人们建设诚信社会。此次,最高法、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具体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就是采用法律手段规制不诚信行为。

    要建设诚信政府。诚信建设,政府的责任最大,因为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其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所以政府要“带好头”。一是政府的运行规则应以诚信为本,政府本身应职责明确并严格按职责运作,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二是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指引作用。

    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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