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廉洁评估的几点建议
建议更加重视廉洁评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并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这意味着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热潮会持续、会深入。廉洁评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途径,其基本功能在于识别腐败、发现腐败,特别是识别与发现潜在的、潜伏的腐败,从而为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提供线索。
建议扩大廉洁评估的范围。我国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与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我国在2003年就签署了该公约,2013年首次接受履约审议。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我国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文书”。建议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项改革举措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为契机,参考借鉴“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一体化思维,扩大廉洁评估的覆盖面,对法律文书与行政措施全面开展廉洁评估,做到不留死角。
建议完善廉洁评估的内容与标准。2010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在第四部分指出四方面的“评估内容”: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合法性;评估利益冲突;评估科学性。可见,“制度廉洁性评估”名称中的“廉洁性”,是广义上的,涵盖了合法性与科学性,换言之,制度廉洁性评估不只是评估制度的廉洁性。
对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评估是必要的,但将之作为廉洁性评估的部分内容,有泛化廉洁性之嫌,不利于实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专业化。建议聚焦“廉洁”,并立足廉的本义——“边”,从“边界”、“界限”角度理解“廉洁”,将之明确化、具体化、精细化,从而提高制度廉洁性评估内容的逻辑性、指导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标准,将大大提高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专业化与科学化程度,有助于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中国模式”。
立足廉的本义“边”来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与标准,将更加有助于简易区分制度廉洁性评估与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功能。如立法后评估,针对的只是立法,不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则同时评估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只是对现行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属于事后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则同时对现行立法与立法草案进行评估,包括了事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着眼的是立法在“面”上的实施效果,制度廉洁性评估则紧扣廉洁,在廉洁这个“点”做文章。同时,制度廉洁性评估也不同于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侧重形式审查,主要看立法本身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制度廉洁性评估则侧重实质审查,即评估制度本身的内容是否符合廉洁要求。由此可见,制度廉洁性评估并非简单地赶时髦,而是具有独立的地位与独特的功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