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省公安厅交管局近日发文要求民警严格执法,千方百计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记者了解到,我省境内的省级(详见5版)、市级春运执勤服务点已全面运作,请群众出行时多加留意,依法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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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执勤服务点的设置和运作
1.我省各春运执勤服务点按规范设置执勤标牌、警察查车警示牌、警灯、手持警示牌,并配备电脑,以便查阅IC卡数据;摆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茶水、医药箱等,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省级、市级春运执勤服务点执勤标牌和查车警示牌由各市按往年省公安厅统一要求自行制作。省级春运执勤服务点配备异地罚款缴纳终端设备。
2.各春运执勤服务点对长
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查,其他车辆逢疑必查,重点检查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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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IC卡道路运输证管理
1.对有IC卡的营运客车,民警将主动上车检查,经检查无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刷卡后即放行。
2.对外省籍营运客车,实行数码信息录入模式进行管理,由执勤民警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客车车内状况和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后录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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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
严格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监控设备信息,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入网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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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车超员、货车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超载客车驾驶人按以下标准处罚: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第1款第2项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处2000元罚款。
2.客车超员,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人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的规定,扣留车辆。
3.对客车上的超员乘客、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上的乘客实行卸客,并由交通运输部门转运。
4.车辆违法状态消除后及时放行车辆。
5.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有儿童乘坐的,超员标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的规定执行。
6.发现同一驾驶人在春运期间有2次(含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建议当地交通部门取消该驾驶人的春运资格。
7.对春运期间查获的客车驾驶人超员违法行为,3日内将违法情况抄告车属地交警部门,车属地交警部门收到后要立即将情况通报安监、交通等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整改。
8.春运期间,同一客运单位的车辆有2次(含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由客运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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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超限超载货车,一律经称重认定、固定证据,凡超限运输的,一律交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凡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标准的,可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12分的,扣留驾驶证。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2.对超速50%以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凌晨零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驾驶人,要强制落地休息;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客运班线进行排查梳理,对凌晨2时前无法到达目的地的,要调整发车时间或客运班线;超过1000公里的超长途班线,要严格控制,从源头消除疲劳驾驶。
4.对客运企业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外,还要通报安监部门,督促交通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对年内发生1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企业,除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外,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挂牌整改。
5.春运期间客运企业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2条“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禁止客车上道路行驶。
6.发现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37、38项规定,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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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装客运车辆的处理
1.对双层卧铺客车设置车顶行李架的,执勤民警应责令车主或驾驶人当场拆除(不得强制车主或驾驶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拆除);
2.不能当场拆除的,可责令其将车顶行李转入车厢内,转入车厢内的行李占用多少个卧铺位,就相应减少多少名乘客,被减乘客转运费用由承运人负担。转入车厢内的行李不得堆放在通道,如堆放在过道的,执勤民警应责令驾驶人当场清理,必要时可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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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查处
发现有以下情形,致使机动车号牌记载信息内容无法清晰认别,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处200元罚款,按规定记12分,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号牌被布条、纸张、光盘或有机玻璃、薄膜等遮挡的。
2.机动车号牌被硬物刮损、尘土、油渍等覆盖或漆画、粘贴物品的。
3.未办理登记,擅自对机动车进行加装前后防撞装置等变更行为,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的。
4.其他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的违法行为。
存在第3项情形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57条规定,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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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牌假证、套牌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
1.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予以处罚,罚款数额按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执行。
2.查处套牌车辆违法行为时,要注意同时调查套牌车辆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一并处罚。
3.查扣假套牌车后,要对驾驶人或车主进行询问,追查假号牌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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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查处
1.机动车在我省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交警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可以扣留违法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交警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可以扣留机动车。
2.当事人不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交警部门应当听取并认真调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不符合扣留条件的,不得扣留当事人的证件或车辆。
3.机动车部分违法行为无法或难以在查获地快速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返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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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未按分道行驶规定行驶的处罚
载货的汽车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项“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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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的查处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的、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GPS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GPS行驶记录仪属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根据GPS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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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驾驶证降级条件驾驶人的处置
1.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或者通讯设备核查驾驶证违法记分、审验记录等信息。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达到9分或者延长实习期驾驶人达到3分的,要当场告知驾驶人降级注销有关规定,发出《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临界告知书》,并由驾驶人签收。
2.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达到12分、延长实习期内达到6分、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的,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
3.属于1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要依法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
4.驾驶人对造成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要指引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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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请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指引》(广公交(传)字〔2012〕33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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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现场处置
按照《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规定处置。(记者 欧汉华 通讯员 陈立文 胡建南 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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