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评论频道> 谈法治

厘清审查逮捕的三个问题

2014-01-27 14:09: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转化逮捕

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的,实践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即便违反相关规定,情节并不严重,侦查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能否批捕?二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如何转化逮捕?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把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区别开来。犯罪嫌疑人被保候审的,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取保候审情节不严重的,侦查机关不应当对其提请批捕,提请批捕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理由是,既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说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说明取保候审足以起到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强制作用,因此无必要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虽然违反相关规定,但情节不严重,可以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转捕条件,也不应予以逮捕。例外情况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比较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新的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随着侦查的进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如果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批捕。

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如果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即使违反但是情节并不严重,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但并未以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作为理由,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我们认为,由于刑诉法把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并且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理论上而言,依法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刑诉法也未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原来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理由是否正当?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诉法第79条第1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诉法第79条第1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并且因案情复杂,在监视居住期限内确实无法侦查终结的,可以批捕。除此之外,一般应当不批捕。

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这是一种特殊条件的逮捕,并不要求必须具备逮捕的一般条件。该论点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就应当逮捕。另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只有一种,即必须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转化逮捕的,也必须符合逮捕的这三个条件才能被批捕。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其片面性。首先,转化逮捕并不一定要求同时具备逮捕的三个条件。对此,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已经予以明确规定。譬如,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为危险驾驶罪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说明违反相关规定转化逮捕的,不一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逮捕的三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对此,还可以通过以往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得出这一结论。如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审查批捕。”这里就明确规定了对于转捕的,检察院不应按照逮捕的一般条件审查批捕。其次,对于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不能只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而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条件的,应当不予批捕。这既是防止滥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需要,也是防止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羁押的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适用刑诉法第79条各款规定批准逮捕时都必须具备的条件,转捕也不例外。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处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