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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节前提示”教你远离纠纷

2014-01-26 10:26: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春节期间,人们往往要外出旅游、消费购物、燃放烟花爆竹、亲朋聚会,抑或拼车回家。然而,这频繁的人际交往和交易活动中难免遇到各类涉法纠纷问题。为对群众节日消费、出行、游玩等有所帮助,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欢乐祥和过大年节前提示”主题新闻通气会,法官结合审理的具体案例,从法律视角对春节期间易出现的几类纠纷问题给出提醒。

  案例一:

  买紫砂壶遭遇欺诈

  也可双倍索赔

  刘先生是位紫砂制品收藏爱好者,一日,来到某百货公司,欲购买一款紫砂壶留做纪念。百货公司的售货员推荐了一款名为“神竹壶”的紫砂壶,并称此壶系何道洪大师的早期作品。刘先生看后觉得很喜欢,随即以31.9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该壶,百货公司向刘先生出具购货小票及发票,均写明商品名称为“茶艺乐园何道洪紫砂壶”。之后,刘先生找到何道洪要求补办该紫砂壶的证书时,何道洪称此壶并非其作品。

  刘先生认为,百货公司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货、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赔偿金31.9万余元。百货公司则认为,紫砂壶属于特殊商品,脱离了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范畴,刘先生因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故案件不能适用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而应当适用合同法来予以规范,赔偿范围应以刘先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法院经向何道洪本人核实得知,涉案紫砂壶是仿造的其早期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百货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充分依据确定其所销售的紫砂壶为何道洪作品的情况下,即向消费者表示该紫砂壶为何道洪作品,刘先生亦因信赖百货公司所宣称的商品信息而购买涉案紫砂壶。现何道洪明确否认该壶为其本人作品,刘先生依据何道洪的陈述主张百货公司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百货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何道洪的陈述,法院据此认定百货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刘先生的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维权可

  优先选择消法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提醒、建议如下:

  第一,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虽然几部法律在消费经济领域内互为补充,都在共同保障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共同维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贯彻特殊保护原则,从保护力度上更倾向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

  第二,增强证据的留存意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对于一些容易消失的证据,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取了证据保全的方法,变被动为主动,有理有据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现在面临春节长假,不少市民将逛街购物作为一种休闲方式,商家也纷纷开展了各种打折、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注意。在过节购物享受着喜庆节日气氛的同时,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对商家在促销期间的各种促销广告、特别承诺等材料的留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纠纷做好证据基础。

  第三,应当注意维权的及时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权的及时性有利于准确的说明情况,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对于在春节期间的各种展会、庙会上购买的商品,及时维权有利于明确责任人,防止经营者与展会举办者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维权时,消费者还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不提出过分诉求。法律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调整好心态,避免过激行为,与生产者、经营者一同打造一个公平、合理、文明的诚信消费环境。

  第四,购买古玩艺术品亦可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之情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开始表现出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食品、衣服等满足基本民生需要、衣食住行的价值较低的消费层次,逐渐上升到价值较高的类似高档汽车消费、古玩消费等追求精神享受的消费层次。消费者维权纠纷类案件所涉商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为生活需要所购,其权益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保护。

  案例二:

  阳台杂物

  被烟花引燃要担责

  2011年正月初一凌晨1时许,北京某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烟花腾空后将16层业主空调外挂机安装位置处存放的杂物及外立面装饰物引燃并沿着外立面装饰物蔓延至22层,造成该单元16层至22层居民家中装修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毁损,其中22层居民家中受损最为严重,屋内物品几乎全部损毁,所幸事发时业主回老家过年,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燃放烟花的人员无法找到。后22层业主将16层业主、物业公司、房屋开发商等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室内物品及装修损失等共计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空调外挂机安装处不应堆放其他物品,更不应放置易燃物品。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16层业主堆放易燃杂物的行为是本次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故16层业主应对火灾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有效监管以及及时制止在涉案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禁行为,根据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据此,判决16层业主、物业公司连带赔偿40余万元。16层业主及物业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16层业主、物业公司分别赔偿10万元、30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燃放烟花爆竹

  提高安全意识

  从北京二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纠纷案件情况看,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每年都有发生,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案发时间多为春节期间,且夜晚居多;案发地点多为住宅小区;承担事故责任主体多为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物业公司、房屋开发商等。纠纷原因有:未在规定的安全区域燃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禁止燃放地点,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只能在春节期间燃放。另一个纠纷原因是,未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未详细阅读燃放说明,未按要求进行燃放。第三是随意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小区公共场所或者防火区域堆放易燃物品,存有安全隐患,一旦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事故。还有就是存在侥幸心理。责任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乱堆杂物不以为然,结果造成惨重后果。如某住户为营造春节欢乐气氛,聚集大批亲朋到住处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将车库中存放的烟花爆竹引燃,引发爆炸,造成了二死十一伤的严重后果。究其根本,其本身并非不知道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而是忽视了安全问题。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建议、提醒如下:

  第一,购买、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杜绝燃放劣质或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组织大型燃放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许可,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市规定的八类禁止燃放区域应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根据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提高安全意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案例三:

  春节旅游应注意

  明确合同内容

  某公司组织员工赴泰国普吉岛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住宿酒店为四星级酒店标准。到达目的地后,旅游者认为酒店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拒绝入住。旅行社解释为普吉岛当地酒店均不标星级,为该公司安排的住宿酒店符合当地四星级酒店标准。当时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临时更换酒店有困难。双方协商不成,旅游者随即集体脱团,自行安排旅游行程。回国后,公司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公司自行安排旅游行程的费用,退还已付旅游费,并赔偿违约金。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关于国内与泰国四星级酒店标准存在差异未向旅行者明确解释,造成该公司误解引发纠纷,旅行社对纠纷产生负有一定责任。而公司对旅游目的地情况缺乏了解,签订合同时对“四星级酒店”标准未具体明确,对纠纷产生也有过失。从公司提供的电话短信内容,可认定发生纠纷后,旅行社采取了积极态度沟通解决,但公司选择了集体脱团的做法确属不妥,处理方式存在过错,故应自行负担脱团后自行安排行程的费用,对于未完成行程已支付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予返还。因双方均有过错,公司要求旅行社赔偿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

  ■法官说法

  假日旅游合同

  纠纷案件易发

  春节假日往往是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易发期。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既涉及到国内旅游也涉及到境外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总社对下属门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够,有些导游因利益驱动进行违规操作。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此种行为。此外,有的旅行社利用优势地位与旅游者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未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二是由于地接社、旅游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产生纠纷。地接社、旅游辅助服务者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由于地接社、旅游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由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有的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未认真阅读,尤其对旅游合同中有利于旅行社的免责条款未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意外。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提醒、建议如下:

  第一,在选择旅游经营者方面,要注意审核经营者的资质。尽量选择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而忽视服务质量,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旅行社。

  第二,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旅游目的地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定、宗教、文化、风俗,做好充分心理准备。

  第三,签订合同时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包括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都要尽量做到具体细化。

  第四,应当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针对春节期间餐饮服务、拼车等易引发纠纷的情况,法官建议、提醒如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取消预约、订单,饭店单方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店堂规定、告示以及食品安全、就餐场所的安全保障等问题。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尽量选择口碑好、信誉好、经营稳定的饭店;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应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重要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有利于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少数商家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设定了“霸王条款”,如“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拼车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虽然新近出台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将合乘收费合法化,但也明确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的是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等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禁止合乘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禁止合乘当事人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拼车合乘时,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和机动车要购买相应的保险;搭乘人也应注意机动车是否存在超载、驾驶人是否是酒后驾驶、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等,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李蔚林 周晓莉 张斌)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