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伟
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虽然重要,但也并非易事,其本质是要把权力滥用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不仅需要法治理念的构建,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设计。
在前不久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进一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提出了“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明确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再一次重申,也是在新的复杂司法环境下,对不断推进司法机关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如何进一步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又一次明确指示和要求。
在当前状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在强化执法活动公正性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除了必须继续强调守住“底线”,杜绝“人情案”、不办“关系案”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切实排除各种形式的权力干扰、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尽力通过规则设计,利用制度的力量,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而在这方面,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予以公开、透明,将来自个人及组织的权力等法外因素的干扰予以通报、公开,就是一剂可用的“良药”。
通过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开,去促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公正审判,去赢得司法的公信——这是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一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法院庭审公开采取了网络直播、微博直播等新方式,就使得公开在空间范围上得到了拓展,进一步满足了民众的知情需求;法律文书的上网公开,同样能使裁判的依据和逻辑呈现于众,接受各方的评判与监督。对于司法的公正性来说,公开只有好处,没有弊害。因此,就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言,公开同样十分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注意到非程序性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不良现象,在其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就曾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过问案件,甚至直接干扰、对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过问,很大程度上成了干扰、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借口,也已成为长期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顽疾,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大多带有倾向性地说情成分,当然也有发出明确指示进行干扰的情况。不过,更多“说事”者却有许多表面上的十分“合理”的理由,比如是因为某些案件受到了“舆论”持续、广泛的关注,一些案件有当事人或者“群众”的来信甚至闹访,还有些案件的输赢起落事关地方发展的“大局”等。而司法上,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案件,往往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技巧问题了,有时甚至直接关系到是否尊重地方党政领导、是否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民众监督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由此,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大多会给予特别的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工作程序,在处理结果下达之前有时也会口头或者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甚至听取他们的意见,其利益权衡的轻重及倾向自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进程也难免出现拖延等现象。
从实际情况看,也出现过个别地方领导非程序性过问案件,让基层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情形,人们难以判断其行为是为公还是为私,或者是所谓的公私兼顾,但对案件的处理,确实起到了不良的影响,也引起社会各方的猜疑甚至忧虑。在这种状态下,即便案件裁决的最终结果并无不当,依然难以消除人们对于司法可能存在偏颇与不公问题的“合理怀疑”。而业已曝光的某些冤错案件,也反映出某些领导过问案件甚至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案件最后出现了严重差错甚至冤情,审案法官需要承担责任、终身负责,甚至染上徇私的嫌疑,而某些领导或者相关组织却安然无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由此,排除权力对于司法的不当干预,消除非程序性的法外影响,对于司法的公正和公信,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增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对于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不论其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反对和抵制。而各级党政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不干涉案件审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和不受影响地进行公正审判。
应当看到,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虽然重要,但也并非易事,其本质是要把权力滥用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不仅需要法治理念的构建,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设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若出现过问案件的情况,相关司法机关不仅应当如实登记,更有义务及时予以通报和公开,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则应当依纪依规坚决予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被晒在阳光底下,受到有力的遏制与排除。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