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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规范审执期限扣除事项

2014-01-25 13:13: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因法定事由扣除审理、执行期限的规定》,着力规范因法定事由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扣除,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据了解,该《规定》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刑事、民事及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14种主要情形予以列举明确,包括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和解的期间等,让审执人员有法可依,同时也防止审执人员无据扣除审理、执行期限情况的发生。

针对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14种情形的起止时间,该《规定》分别也予以明确规定,如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自合议庭决定之日起至承办法官收到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之日止,民事、行政案件和解的期间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内容为准,当事人申请和解的期间不明确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后要求其明确;双方当事人申请的和解期间不一致的,以最短的和解申请期间为准。

此外,该《规定》还规范了审批程序,要求对法定事由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扣除,应通过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报经分管庭领导审批,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调卷为由扣除审限期间之和达一个月以上等四种重要情形则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根据该《规定》,该院各案件承办法官还应在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中录入法定事由扣除审理、执行期限的法定原因、依据和扣除的起止时间,并将扣除审理、执行期限的鉴定申请、和解申请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中,否则分管院、庭长不予审批。

(龙建强 钟丽君)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