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为未成年人编织一张呵护权益的法网,为未成年人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健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成为有关职能部门的基本共识。1月20日,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保护力度日益增强。但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和家庭暴力、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恶性案件深深刺痛了社会的神经。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首先折射出立法的缺陷。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罚,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仍适用的是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仍适用的是成人法。尽管有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该法的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没有规定应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作出何种处罚。
健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为未成年人编织一张呵护权益的法网,为未成年人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这两部法律都存在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差、内容陈旧的立法缺憾。建议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大修,增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条款,解决其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建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修,切实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防线,用法律拯救更多濒临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另外,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补齐有关监护责任的法律短板,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监护责任。家庭教育失当是孩子出现罪错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不少规定,但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倒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责令监护人集中学习接受强制性教育或予以罚款等。如因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照顾,或被遗弃、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应剥夺其监护人资格,由能够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机构,如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学校或寄养家庭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我国立法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有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建议立法部门将制定儿童福利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依法保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益,明确父母、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责以及衔接制度,让更多困境中的孩子得以健康成长。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儿童福利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二者应各有侧重。儿童福利法应侧重于实践性,关注的应当是全体儿童的具体利益,特别是对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以及处于困境的儿童的援助、救护、照料,对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规定,并对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途径予以明确。(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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