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罚金187.6万元 挽回损失1300万元
江苏判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47件48人
“被告人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拖欠88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致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发生集体罢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发布5起典型案件中的一件。记者注意到,该院还首次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一万元为入罪标准,并明确提出欠薪者越早还钱越轻判,情节恶劣要重判。
据该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该省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主要呈现受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刑罚惩治力度明显加大;所涉用工单位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发案领域扩大;服装加工、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等特点。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全省法院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件47件48人,判处罚金187.6万元,涉案数额3000余万元,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全省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具体执行标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合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确保案件查处有力。
当天,江苏高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量刑尺度。依据司法解释的授权,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劳动监察总队等部门在全省进行了深入调研,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薪行业及欠薪主体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向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省劳动监察总队等部门全面征求意见后,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全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为: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隐匿或转移、非法处分财产、逃跑或藏匿的欠薪行为人,则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全省法院审结生效的判决中,有21人因积极筹措清退所欠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直至免除刑事处罚。(娄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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