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职能的同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去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在“两法”的框架下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重点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刑事被害人救助、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监督、律师执业权保障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做法,取得了不少新成效,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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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更全面了
2013年8月,厦门市检察院举行首届合适成年人聘任会,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郭小萍、市妇联权益部黄立春、市巾帼园心理咨询中心庄蕾、心灵空间(厦门)咨询有限公司黄国清等12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法律工作经历、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被聘为厦门市检察院合适成年人。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通过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保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此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或询问的程序和方式,缓解恐惧、焦虑等问题,同时强化对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厦门市检察院一方面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对同一个未成年人,公、检、法三单位在询问、讯问、审判时,通知同一个合适成年人的原则;另一方面,完善针对合适成年人的专门机制,进一步规范选聘程序,明确权利与义务,细化《合适成年人在场通知书》、《合适成年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致看守所的函等文书,依法保障合适成年人规范有序参与。截至目前,厦门市两级检察院共聘任95名合适成年人,已通知到场226次。
同时,为更好地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图,厦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2013年共对1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陈某盗窃一案中,考虑到陈某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况对陈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在八个月的考察期内,承办检察官运用远程帮教系统对陈某进行帮教,通过音视频、图片等载体与他即时互动,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对他进行教育引导,让他阅读系统上传的励志书籍等。陈某通过该系统发布自己的帮教日记,期满后被思明区检察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已顺利就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厦门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方面。翔安区检察院编印《听戴姐姐说法》案例集,面向该区中小学发放。案例集介绍了该院未成年检察工作的创新做法,并选取该院已办结的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18个青少年犯罪案例,配以漫画插图,以大姐姐讲述的口吻,阐述办案体会,分析个案中暴露出辖区青少年在学习、生活、日常交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未成年人以案为鉴,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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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
更及时了
厦门市检察院在办理许某等人绑架案中,发现被害人周某的母亲、弟弟均是残疾人,周某是家庭经济支柱,他的被害导致全家生活极其困难,符合救助条件。但由于被害人家属缺乏法律意识,对申请救助不知情。承办检察官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按规定程序申请救助,帮助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并准备相关预案,指导被害人家属、法律援助律师准备申请文书。这是全市首例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被救助人将可获得最高标准10万元的救助金额。
为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厦门市检察院于2013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要主动发现、主动救济。
去年5月,海沧区发生一起小学实习教师王某猥亵女学生黄某的恶性案件。案发后,海沧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并建议在侦查取证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被害学生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及时走访被害人家属及学校,一方面做好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与区教育局协商,帮助解决被害人转学事宜。经过多方努力,被害人黄某于去年9月顺利转学。
翔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黄某强奸案时,考虑到黄某与被害幼女系男女朋友,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审过程中建议对黄某判处缓刑。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幼女,建议对黄某作出禁止令,即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接触被害幼女。审判机关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时宣告禁止令。据悉,这是厦门地区第一份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提出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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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更完善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里说的“保障人权”,不仅是针对刑事被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厦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检察环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将强制辩护适用对象扩大至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对符合条件且受案10日内未收到辩护材料的案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同时制作并下发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修订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增补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相关内容。全年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226人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此规定下,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强制医疗制度,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咨询医生、调取病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严格对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全年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案件7件,其中5件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去年11月,同安区检察院对一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审判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查,2013年8月11日,涉案人徐某在公司宿舍楼二楼楼梯口,无故持刀捅刺正在打扫卫生的清洁工周某,造成被害人周某重伤。后来经过司法鉴定,涉案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强制医疗申请获得审判机关支持。
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还体现在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上。厦门市检察机关针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同案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否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统一执法尺度,并作为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赔偿的重要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全市共对2323起案件的383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37人建议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均得到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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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
更规范了
修改后刑诉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将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
为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去年上半年,厦门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重点围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检察执法监督情况等三个方面,先后对全市全部37个司法所、6个区检察院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通报,发出检察建议和情况通报3份,有效提升了社区矫正执法及检察监督的规范性。
杜某和王某都是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两级检察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二人病情明显好转,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可能已经消失,立即将二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跟踪病情变化。同时,对二人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委托法医文证审查。在确认二人的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依法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原审判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对各个环节实施跟踪,及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协调,以确保不因消息泄露导致上述二人脱逃。后来,二人均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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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
更到位了
厦门市检察院3楼的案管大厅,是市检察院案件统一受理、接待辩护人的专门场所,这里提供律师阅卷、案件受理、查询等多项功能。通往律师阅卷室的走廊墙壁上悬挂了与接待工作有关的制度、图表,阅卷室内提供了复印机、碎纸机和网络端口等设施,同时还为辩护人提供预约、联络和接待等一站式服务。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刑诉规则要求,从去年起,厦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服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了相关制度、规范,文明、热情、高效地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安排阅卷,及时向业务部门转交律师提出的申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2013年一整年,共接待辩护人595人次,其中,接收律师提出申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28份,安排阅卷、听取意见392次。
去年9月,厦门市检察院还在厦门检察网(www.xmjc.gov.cn)开通覆盖全市检察机关的律师阅卷网上预约平台,实现律师阅卷预约全时段覆盖,进一步为律师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辩护律师可通过该平台提交预约阅卷申请,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与办案部门协商确定阅卷时间,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分两个时段集中进行回复。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提交成功后的查询验证码,随时查询预约结果。该平台开通以来,已通过网上预约安排阅卷39人次。
湖里区检察院还在湖里区青少年维权网上开通了律师阅卷手机网上预约平台,实现律师查询、阅卷预约审核实时覆盖。辩护律师可通过手机上网在该平台上提交预约申请,并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拍照上传。湖里区检察院将根据申请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定阅卷时间,同时通过发送手机验证码向律师告知具体预约时间。律师凭验证码即可在预约时间前往阅卷,以后还可通过该平台随时查询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