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山东

山东青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2014-01-20 14:22: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了轻罪案件侦控审无缝衔接、信息共享、管理矫治综合配套体系。

  《意见》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类案件,过失犯罪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一般应当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意见》还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贯穿于侦查、拘留、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判前社会调查等各个办案环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期间或审查起诉期间,可就社会调查内容听取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意见,并记录在案,随卷移送,为审判机关是否适用缓刑提供参考,也可直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开庭、集约式审理的方法审理案件,提高当庭宣判率。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一般应十五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应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记者 王洪坚 通讯员 陈 磊 吕 佼)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