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上海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规则》(下称《工作规则》)日前重新修改出台,规范了接受人大质询或询问、开展联合调研、重要法律文书报备、固定联系人大代表等制度,成为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刚性约束”。
新出台的《工作规则》共有21条,要求对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场答复或经研究后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于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应由本院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意见或者到会接受询问,并规定经检委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以及刑事民事案件抗诉书和重要的检察建议书等,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
《工作规则》还对自2010年起探索建立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加以完善。上海检察门户网站还将设立代表联络平台,实行与代表的个性化互动。
2013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向各级人大报告法律监督等专项工作80件,报备抗诉、检察建议等重要法律文书1323件,邀请代表委员视察、组织座谈、参加听庭评议等119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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