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从开庭到判决用时25分钟,庭后制作判决书用时不到10分钟,裁判文书全文仅500余字,对判决结果原、被告均无异议。如此优质高效的办案节奏背后,是嘉兴秀洲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裁判文书“瘦身”工作的结果。
为何“瘦身”?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和主要环节。秀洲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仍沿用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但随着法院工作的发展,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
如在文书格式固化方面,虽然有利于保证文书规范制作,但对于部分简单民事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要“长篇大论”,导致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造成不少案件审理周期变长。在文书内容方面,则表现为文字不够精练。“最集中的表现是,有时,同一事实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均需重复阐述。”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诉讼指引功能,而“92式”裁判文书因其固定格式使得“法言法语”过多,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就较难看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现。2007年至2011年,秀洲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622件,办结26051件,同比分别上升44.23%和48.17%;2012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案件和审结数继续呈高位运行态势,年均增长超过10%。
“目前,民事案件已占案件总量70%以上。诸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多,群众对法院快审快结的要求相当迫切。”该负责人表示。
如何“瘦身”?
为提高审判效率,满足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2013年,秀洲法院派专人赴广东学习取经,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影响审判效率的瓶颈———裁判文书制作环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试行以繁简分流制作文书、改进文书体例和表达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工作。
按改革要求,秀洲法院对标的额较小、事实争议不大,但调解不成的借款合同类案件,会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只载明诉讼参与人称谓和裁判主文。对交通事故、离婚、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服务合同、信用卡纠纷等7类案件,凡采用简易程序开庭的,均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围绕案件要素,仅陈述原被告意见、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是此次改革的“排头兵”之一。庭长吴斌介绍,“要素式”裁判文书一定要和要素表及要素式庭审结合才能实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针对交通事故等7类案件,法院对应制作了7份要素表,里面涉及的都是这些案件审理中必问的要素。在立案、送达诉状副本时,会要求原、被告填写,以固定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吴斌表示,在开庭前做足“功课”,法官审理时,就能直接确认无争议的事实,重点调查有争议的事实,后期裁判文书制作中,也能仅针对争议部分裁决,从而实现高效庭审,当庭宣判,判决书立等可取。
“瘦身”带来了什么?
来自秀洲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8月至12月,该院共有交通肇事、离婚、买卖合同、信用卡纠纷等7类71件案件分别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取得了良好效果。
已在秀洲法院工作3年的法官周如庆说:“我是科班出身,说实话,学校里学的裁判文书都是‘92式’的,刚开始参与裁判文书‘瘦身’,有点不习惯。但实践发现,工作效率真的提高了不少。”周如庆介绍,经过这样改革,原来1小时才能审完的案件,往往20分钟就搞定了。另外,对于新手,有了要素表,询问时更有底气,庭审工作也能迅速上手。
该项改革推行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普遍认可。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明表示,新式裁判文书简明易懂、形式丰富。同时,由于沟通工作前移,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遗漏案件的有关事实和关键点,减少重复开庭,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对于快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满足人民群众获得公正高效判决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改革先后得到省高院院长齐奇和市中院院长许惠春的充分肯定。目前,市中院正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或将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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