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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将“亮证执法”

2014-01-17 08:29: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今天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大背景下,全国首部在省级出台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初步解决了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可依”的局面。

    江苏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截至2013年12月,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27511人,解除矫正181314人,目前在册46197人,全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1‰以下,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长期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获得了江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江苏省委、省政府先后两次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予以强力推进,并于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此次出台该条例,则经过江苏省司法厅起草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征求各界意见并形成修改送审稿,并经江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

    据了解,条例共四十六条,对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分六章作了规定,在组织领导、保障监督、社会参与、执行主体等多个方面有较大突破和发展。其中明确,“执法事项必须由执法工作者办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预计江苏省2000多名基层司法所政法专编公务人员将正式“亮证执法”,履行该条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监管事项审批、考核奖惩等具体执法事项。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条例还细化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查找、追捕、违法及犯罪情况通报、共享信息平台等工作机制。其中明确,在矫正执行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法直接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条例还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治,通过电子定位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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