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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任职公示,监督与尊荣并存

2014-01-16 14:52: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林劲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之举,看似简单,实则意义重大。由群众对法官选任“评头论足”,让法官“名扬天下”,既让其承担作为公众人物的表率义务,有利于社会监督,又可形成倒逼机制,让其做到慎独、慎言、慎行,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通过向社会公示彰显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荣誉感,提升法官选任的社会认可度,从而实现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让法官更加忠实于成为一名法官。因此,公示是一举多得之举。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方日报》上整版刊登该院选拔任用35名审判长的公示,将法官的身份信息、学历情况、审判经历以及个人免冠照片向社会公开,并欢迎群众对法官的德、勤、能、廉、绩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举报。

相较以往,笔者注意到,佛山的审判长公示至少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其一,公示的范围为审判长,并非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等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人员;其二,在内容上,除了拟任用者的简历信息外,更有个人照片;其三,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布。

佛山通过纸媒并向广东全省公示审判长选任情况的做法在全国十分罕见。在笔者看来,此举或可成为我国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更为将来法官职业化的推进注入新的涵义。法官任前公示缘何重要?首先要从法官在任命前是否应该向社会大众公示说起。换句话说,法官怎么选、如何任,公众能否参与?

对于任前公示,2000年前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明确了任前公示制作用在于将干部选拔任用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减少用人失察失误。公示的范围按照级别不同区分对待,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需向社会公示,而部门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则原则上在本单位或系统内公示,异地交流提拔干部在原单位公示。具体到法官,按照我国现有人事管理体制,法官也适用公务员法,并套用了相应的行政级别。普通法官在行政级别上与其他党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无优势,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法官任命似乎并无在社会公示的要求。

现实情况的确也如此。我国法官法对于法官的选任规定除了基本资格条件要求外,其余皆比较原则和笼统,而法院内部选拔法官程序比较封闭,对法官的德、勤、能、廉、绩的考核一般也由所在地方党政组织部门和法院人事管理部门内部进行,鲜有公开,尤其是对于初任法官即助理审判员的选拔任命更不为外界所知。选拔出来的初任法官,社会大众一般没有途径知晓,即便是通过人大任命的院长、庭长、审判员等,其公示的信息也极其有限。

党政机关一般的工作人员晋升、提拔也没有对外公示程序,缘何法官的选任却要“特立独行”?笔者认为,并非法官高人一等,法官的特殊性在于其职业特性。不妨来作以下分析:

其一,法官不同于一般官员。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庭上,法官代表国家对纠纷的是非对错作出法律判断,而且这种判断得出的结论属于终局性判断,其确定的行为方式本身就等同于法律,其他人必须遵守。这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一旦民众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其可以求助法官来实现救济。因此,无论作出行政行为的官员级别有多高,在法庭上,其与普通民众均处于平等地位,都要服从法官作出的法律判断。从这点上说,法官的特殊性是国家赋予的职责表现。

其二,社会对法官的品德要求更高。什么样的人才能当法官?法律具有相对概括性、滞后性的特点,很多时候需要法官通过自己的理解来进行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纠纷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选择,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确立由法官为主导的运用法律规则来实现迅速定分止争,故法官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真相并不容易接近,法官裁决案件并无法做到百分百准确。为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发生,在通过细化法律规定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的同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在选拔法官上做文章,必须让德行高尚、刚正不阿的人来当法官。只有德行兼备的法官,社会才能放心将权力交付于他。法官难做,并不在于审案有多难,而难在对其道德要求上比一般官员和公民更加严苛。法官一旦出现任何作风问题,都将在社会上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品行不端”行为是可以罢免法官的唯一理由。

其三,司法公信的培树需要牺牲更多的法官私人空间。司法公信从哪里来?绝不是从简单、粗暴地强调法官的神圣不可侵犯、强调法律的威慑力、要求老百姓必须无条件服从中来。对于老百姓而言,其在乎的是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是否具有品德高尚、不偏不倚的品质,审理自己案件的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这些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一些老百姓对法官产生了误解,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打官司的老百姓对所涉案件的审理者知之甚少,也没有任何途径可以了解,难免对裁判结果产生质疑。

司法权威的构筑并非一蹴而就,其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司法公信力系于法官,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意味着他必须学会放弃,必须选择崇高。建立道德高尚、业务精通的高水平法官队伍,就要求法官必须将自己的言行“晒”在阳光下,争做社会道德的表率,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老百姓才会因为信服法官,而信服其作出的判决。

“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的责任将更加重大,如何选拔法官、监督法官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佛山中院公示之举,看似简单,实则意义重大。由群众对法官选任“评头论足”,让法官“名扬天下”,既让其承担作为公众人物的表率义务,有利于社会监督,又可形成倒逼机制,让其做到慎独、慎言、慎行,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通过向社会公示彰显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荣誉感,提升法官选任的社会认可度,从而实现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让法官更加忠实于成为一名法官。因此,公示是一举多得之举。

笔者建议,建立和完善吸纳民意参与的不同层级的法官遴选和晋升机制,尝试由法官选任委员会进行法官选任,推行所有法官任职的社会公示和法官任职的公开宣誓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官、遵守法律的法治氛围,则司法公信力的重塑可期。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