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月1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终审宣判:包工头于刚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于刚是沈阳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同时也是盘锦一个楼盘的工程负责人。2010年7月3日、2011年5月1日,于刚以辽宁北方公司代表的身份与盘锦天安公司签订了三份承包项目工程建筑合同。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盘锦天安公司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但于刚私刻了辽宁北方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将盘锦天安公司所拨付的工程款中的2092万元转走,并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
相关部门事后统计,该三项工程共拖欠农民工工资613万元。
2012年7月16日,盘锦市下辖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项目经理签收后向于刚汇报,但于刚仍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年12月20日,在大洼县政府协调下,大洼县劳动监察大队向盘锦天安公司借款363万元,又启动农民工保障金99万元,将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75%予以发放。
法院认为,于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后果严重;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据此,依法对于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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