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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减刑、假释公示彰显公平正义

2014-01-14 17:40: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生活报 

1月9日,贵州省高院召开2014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2011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主要情况。

据了解,2011年,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20183件、假释案件480件;2012年,共办理减刑案件20635件、假释案件2381件;2013年,共办理减刑案件21115件、假释案件3261件。从数据看,假释案件的数量稳步上升,减刑案件的数量保持相对稳定。

由于对在押罪犯的管理具有封闭性,减刑、假释案件从呈报到裁定都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运行,减刑、假释工作在社会公众看来显得较为神秘,增加了“内部操作”、产生腐败的危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省高院从2012年7月起,对自身办理的减刑案件,在裁定前通过省高院外网向社会公示;从2013年5月起,对省高院裁定同意予以减刑的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省高院外网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上网监督。

此外,为了加大全省各中级法院的这项工作,省高院于2013年3月9日制定了《关于增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透明度,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意见》。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后,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材料齐备的,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除应当在监狱、看守所等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张贴公示外,还应当在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外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全省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一律通过法院外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省高院还要求,人民法院经审理不同意裁定减刑、假释的,应当将不同意的理由以书面方式通知执行机关。这一方面利于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狱做好罪犯的工作,使罪犯清楚地知道其为什么没有被裁定减刑或者假释,有利于监管秩序稳定。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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