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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01-13 10:10: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同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从事买卖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威胁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篇调研报告以创新项目调研活动的调研数据为基础,阐释并分析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情况,希望以此为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略尽绵力。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问卷调查 走访问谈

    本篇调研报告以面向社会公众及法学院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在司法机关的走访问谈的调查研究所得为基础,从公众感知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2013年4月17日,调研小组在中山公园地区开展了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主题,面向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活动。2013年4月18日,调研小组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以相同主题开展了面向法学院学生的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对两次调研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得出以下调研结论:

    1.当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堪忧

    在近百名的调查对象之中,有57.3%的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同时没有任何一个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处在安全状态。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状况感到担心和忧虑。

    同时,在个人信息泄露经历的调查中,72%的被调查者认为个人信息偶遭泄露,18%的被调查者认为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频繁发生。在泄露信息种类(多选)的调查中,选择“姓名、年龄等个人情况”的被调查者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3.7%,选择“教育背景、职业、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等”的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7%,同时选择“身份证号码等证件信息”的也超过30%。96%的接受调查公众在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多选)一题中,选择了“频繁收到商业推销(电话或短信)”一项,可见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后,社会公众遭受的最为常见的生活滋扰是时常受到商业推销。

    在可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机构(多选)的调查中,分别有48%、42.8%及25.5%的被调查者选择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场、旅行社、房产中介、汽车4S店等私营商业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网络运营商。而选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被调查者仅占总人数的6%左右。以上数据表明,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犯的事实深有感触。

    2.公民对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不足

    法学院学生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应有优于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知。在面向法学院学生的问卷调查中,我们了解到75.7%的被调查者表示当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未曾寻求任何途径保护和救济,而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被调查者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仅有13.6%,由此可见,当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是,即使是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法学院学生也很难选择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对被调查者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愿的调查中,多数法学院学生认为应当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制,其次是选择民事索偿方式,而最后则考虑刑罚处罚。实际上,即使 《刑法修正案(七)》 已经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予以惩处,公众对运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仍然显有不足。

    二、司法人员办案体会

    《刑法修正案(七)》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但两罪名在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更好的了解刑事司法实践,调研小组先后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走访问谈。在与一线司法办案人员的沟通中,我们了解到如下情况:

    1.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难以查获

    实践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取证比较难,信息来源比较难找,行为手段的非法性存在争议,这是司法机关面对的首要困难。技术上的难度,是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数量不多的第二个原因。银行、房产交易部门流转出去客户信息,是重点打击对象,但打击多次传递的信息源头就很困难。原因三是数量上达不到标准,并且很多信息的真伪也很难判别。实践中住址、身份证、车牌等信息司法机关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但是手机号等信息没有办法予以核实。原因四是司法机关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很强,但是隐私的范围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信息当事人不愿意透露但未必是隐私,刑法对隐私的定义相较于民法应当更为严格。综合以上因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成案不多,量刑不重。

    2.定罪情节尚无标准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条文中都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情节严重”不仅是两罪名的定罪要件也是量刑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两个罪名做出任何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办案人员仅可以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为办案依据。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应该入罪,不同的行为程度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均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和依据。这不仅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难度,更使得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刑事判决缺乏统一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通过对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证研究”课题的调研资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当今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