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播报

司法“啄木鸟” 细“啄”法治浙江

2014-01-12 16:25: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预警金融改革类型化风险点、建议构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机制、要求国家机关协助执行……浙江省法院系统对办案中发现的机关单位团体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漏洞、行为瑕疵等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啄木鸟”般延伸司法活动在优化党政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影响力。2013年以来,浙江法院发送868份司法建议,710份得到及时反馈,602份被采纳落实。

    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对一年来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建议工作进行了通报。

    ■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浙江省海宁市制造业发达,企业申请水电时,如果是必须经过环保审批而未经审批的,将会被“拒签”供水供电合同。2013年就有两家企业因此“被拒”。

    此规缘起海宁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提出的一条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司法建议。随着环保部门污染治理发力,作出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幅上升。2012年,海宁法院共受理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3件,同比上升两倍。

    “虽然在多部门配合下已经执行完毕,但反映出的问题仍然很多。投资上百万元的企业,其他部门手续都已办妥,就因环保未获批准被强制关停,矛盾非常突出。”海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建国说,以前环境污染治理只靠环保部门单枪独斗,很难从源头上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为此,该院提出司法建议提交环保局,建议其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投资建设、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环保审批引导。

    不到1个月,环保局就与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建立起对接机制,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海宁法院2013年共受理此类案件3件,且都是司法建议发出之前的遗留案件。

    利用司法建议查堵漏洞维护民生的不在少数。浙江高院行政庭一条司法建议促使宁波市政府完善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申购制度,使真正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群享受到此项福利。

    2007年12月,吴家因无住房申购限价房,经宁波市房地产部门审查,向其发放准购证后,吴家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还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正欢欣鼓舞的吴家,却在2008年4月25日收到了取消购房资格的通知。原来宁波市审计局作出专项审计,指出吴某2006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申购条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804.4元,不符合申购条件。

    此后吴家先后对政府、住建委、民政局等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均未胜诉。浙江高院再审复查认为吴家确实不符条件,提出行政复议也已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复议并无不当。

    但法官在结案之外发现了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上的管理漏洞:如果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购之初,审计、民政等及时介入资格审查,当事人就不会因程序滞后而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司法建议在2013年6月末发送到宁波市政府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过程中启用民政部门收入核查平台,同人力社保、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比对,同时,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审核,并同步跟踪审计,完善保障房申报制度。

    “全省法院审理案件,遇到的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社会稳定等新情况新问题多,法官办案时介入社会矛盾既早且深,往往能够清楚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浙江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说,法官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理顺“三改”“一拆”关系

    2013年,浙江全省推动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其中拆违被公认为头号棘手问题。

    如何既发挥司法职能保障大局又客观中立维护司法权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初向台州市委市政府发送了一份综合建议,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村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不同执法主体,建议理顺“三改”与“一拆”的不同法律性质及其关系,并建议法院工作人员不宜作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否则会影响司法公信及“三改一拆”案件的处理效果。

    对此,台州市委书记批示肯定,给予采纳落实,也没有再将法院领导作为“三改一拆”的领导小组成员,没有将法院工作职责写入工作方案中。

    截至2013年10月,台州全市拆除违法建筑2167万平方米、实施“三改”1721万平方米,拆违、“三改”总量均位居全省前列,并未引发一起不稳定事件。台州中院依法审查涉“三改一拆”的诉讼案件29件,对顶风抢建违建实施即查即拆,在全省“三改一拆”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

    全省法院通过向党政部门报送调查报告、发送司法建议、编发法律指导手册及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三改一拆”工作。浙江高院向省委省政府建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裁执分离配套机制,省委全文予以转发,要求各地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嘉兴中院、奉化法院、南浔法院等编印手册,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自2008年来,浙江高院每年向省政府梳理通报全省行政诉讼基本情况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连续六年得到省委全文转发,受到各地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好评。

    2013年3月,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作出批示,认为报告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还附有若干案例,特别是对浙江2012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引人思考,并指出“这对解决越权行政、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公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很有帮助”。

    工商协助

    执行股权过户

    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司法建议都是浙江法官们在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的同时完成的。2013年浙江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8.02万件,审执结107.6万件,一线办案法官人年均结案185件,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2.3倍。为改变法官“不屑”发送司法建议的态度,浙江法院从制度上建立评选、奖励等激励机制,健全司法建议互动沟通和督促回访机制,搭建司法建立信息库交流平台。截至2013年底,信息库已录入司法建议书3151份、反馈意见1987份,有超过3.2万个信息点可供查询。

    “要让人能听得进、让事能办得成,司法建议内部必须有力度,话要说到点子上,形式上还必须够巧妙。”魏新璋说,为了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每一条都是法官深入调研的成果。

    近年来,浙江高院执行庭多次收到基层法官反映,在强制执行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要求工商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工商部门除了要求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强制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要求必须提供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的决议等一系列文件,有的甚至要求被强制执行的原股东到场签字确认,否则就不予办理。

    “这在实践操作上很难。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是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正要规避执行、限制新股东行使权利。”浙江高院执行庭庭长傅松苗说。但工商部门的要求,源起工商总局1999年5月27日给浙江、北京的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近年浙江法院已有17件案件执行因此受阻,引起申请执行人或通过参与拍卖、变卖取得股权的第三人不满,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工商拒不协助执行的责任。而其他省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法院要求工商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是强制执行行为的延续,依照民诉法规定,法院只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不能附加条件。

    为此,浙江高院2012年8月建议浙江省工商局转报工商总局尽快废止此答复,积极依法协助法院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省工商局收到建议后,函报工商总局。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于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废止此答复的建议。

    2013年8月,工商总局复函将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工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废止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文件。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河南:营造和谐稳定规范有序金融法治环境
·河南:营造和谐稳定规范有序金融法治环境
·互联网金融大热:土豪领舞高富帅
·山东德州德城开展金融网点安全检查
·商事金融法律变革研讨会在沪召开
·河北省加强法律服务金融文化行(产)业发展对接

·河北省加强法律服务金融文化行(产)业发展对接
·北京大兴金融网点“驻警制”阻截电信诈骗
·上海建成金融从业人员廉洁风险教育平台
·上海:“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