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动产融资交易平台 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
天津推动动产新型融资担保方式规范发展
1月9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推动动产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规范化发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在审理涉及动产权属登记公示相关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宏观上规范市场行为,降低交易风险,微观上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金融资本支持。
据了解,近年来,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引人瞩目。天津高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制定相关规范,为金融改革创新重点项目先试先行提供法律支持。2011年出台的《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指导意见》,是对融资租赁业基础设施的完善,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了良好的环境,成为司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的一个成功典范。今年,天津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意见》,完善了动产融资交易平台,有利于股权、产权、物权、金融资产等市场的全面构建。下一步天津高院还将与全市各部门进一步形成金融发展的强大合力,积极调查研究,优化金融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不仅坚持金融改革创新,更要注重风险防范,以实现全市金融改革创新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登记机构;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权利登记凭证及查询凭证,全市法院应予以确认;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权利登记凭证及查询凭证,全市法院应依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动产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登记机构对动产权属状况公示,登记机构的公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出具的查询证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法定登记机关委托登记机构对动产权属状况登记并公示的,应承担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动产权属法定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登记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记者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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