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冤假错案,新刑诉法修改后,对证人出庭工作提出了要求。2012年,新疆检察机关启动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在指控犯罪、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证人出庭: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证人出庭作证,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官从各自角度分别发问,改变了原来侦查机关出具单一情况说明的传统做法,使整个案件的事实清楚地展现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雷说。
长期以来,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习惯于在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言,对于侦查人员、证人出庭,在实践中很少开展。
新刑诉法规定,有必要让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公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每位证人出庭前都要签订《如实作证保证书》。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庭审效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新刑诉法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办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2012年10月,我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进此项工作。
2012年11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疆检察机关证人出庭工作试点单位。该院充分发挥关键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被害人四类出庭作证人员的作用,截至目前,已有14起案件实现了证人出庭作证。
该院检察长田升告诉记者:“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庭审现场对被告人的指控方面,还表现在促使公诉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不断更新理念、提升水平方面。”
侦查人员作证:
强化指控效果
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可以有效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又能确保检察官的指控获得成功。
昌吉回族自治州检察机关在开展证人出庭工作时,注重引导侦查人员,避免其狭隘地将“破案”、“批捕”作为侦查最终目的,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侦查为庭审服务的理念,将准确揭露犯罪、成功指控犯罪作为侦查活动的价值所在。
2013年6月27日,全疆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观摩庭在奇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在近6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针对这起诈骗案的质证,奇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9名证人当庭作证,其中,两名侦查人员就非法证据排除,7名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证言,对法庭查明案件真相起到了重要作用。
鉴定人作证:
改变“一纸文书定结论”
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是对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由肯定性、终局性向科学审查、客观评判的观念转变,破除对鉴定结论的盲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相。
2013年5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艾某等二人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新疆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损失计算错误,鉴定结论与被告人破坏的小麦的实际损失不符。随后,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就鉴定时被破坏小麦的长势、后期未管理对小麦产量的影响程度、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予以说明,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振军说,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公诉人认识到,必须改变对鉴定意见“一纸文书定结论”的习惯,引导鉴定人员用浅显的语言论证鉴定意见。
对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201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