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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2014-01-08 14:28: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撰文指出: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它可以细化为立法的刑事政策化和司法的刑事政策化。从历史维度来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先后集中表现为严打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也应有合理限度:应当尽可能地消解刑法的稳定性与刑事政策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实现刑法典演变的延续性;应当协调刑法的规范性与刑事政策的价值性;应当妥善处理刑法的公正性与刑事政策的功利性,使刑事政策对功利性目的的追求受到刑法的限制。

  刑事政策对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功利性价值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限制:只有在刑法框架之内,刑事政策的目的性与功利性的价值追求才具有合理性。超出刑法范围对刑事政策的目的性与功利性的价值追求,都是破坏刑事法治,因而是不可取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提出了“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的论断,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具有其合理性。当然,随着刑法教义学中规范论的发展,刑事政策被引入刑法体系,但刑事政策所具有的实质判断、价值判断和目的判断都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它只能发挥出罪的功能,从而实现刑法的实质公正性。所以,在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时,无论是立法的刑事政策化还是司法的刑事政策化,应当对于刑法的公正性与刑事政策的功利性进行妥善的处理,使刑事政策对功利性目的的追求受到刑法的限制。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