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依法裁定申请人重庆融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鼎担保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谭雯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五小区桃源路24号负一层建筑面积1631.17平方米的车库(产权证号:111房地证2011字第00552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南岸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院审查查明,2011年7月14日,融鼎担保公司与谭炳毅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融鼎担保公司为谭炳毅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7月15日,融鼎担保公司与谭雯签订《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谭雯以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五小区桃源路24号负一层建筑面积1631.17平方米的车库(产权证号:111房地证2011字第00552号)向融鼎担保公司的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又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对该抵押担保再次明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后,谭炳毅未及时清偿。融鼎担保公司委托重庆市融鼎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对该笔贷款本息共计7249697.11元进行了代偿后,融鼎担保公司与谭炳毅签订《资金代偿协议书》,确认融鼎担保公司代偿的事实及向谭炳毅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审查过程中,谭雯对《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担保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资金代偿协议书》的成立、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定等均无异议,综合当事人双方陈述及证据,融鼎担保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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