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平
在案件受理关口,有效识别冤假错案,及时提出预警信息或采取堵截措施,是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也是避免发生问责情形的有力手段。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案件的“进出口”,可以依托案件受理、流转、送达的平台,及时、准确采集、录入案件信息,强化对重要节点的监控,确保对所办案件监管的全程覆盖。如果对于冤假错案的内部表象具有一定的认识,再加以培养和训练,就会产生对冤假错案的自发敏锐和警觉,从而形成有效识别。
从冤假错案内部表象分析,冤案的成因主要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他人故意陷害,制造犯罪事实及证据,刑讯逼供草率办案,检方审查不力,法院有罪推定等。从外部表象看,定罪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言词证据前后有矛盾,缺少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印证;漏移送无罪证据或者对无罪辩解、疑点证据;对不认罪案件、疑案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等。
笔者认为,结合冤假错案的上述特征,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受案审查时,应着重掌握以下几个识别点:1.卷宗是否粗糙或反常整齐。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责任心不强以及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等有很大关系。冤假错案的案卷也相应地表现为粗制滥造,或因急切破案、结案过度追求供证一致,而形成形式上的整洁美观。2.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是否奇缺。侦查阶段基本上没有搜集和固定物证,而是过于倚重人证来证明犯罪。3.强制措施是否反常。冤假错案往往程序卷宗繁杂,捕后多次延长,或多次取保、监视居住,当事人一般都曾被超期羁押。4.是否仓促移送或在到期日紧急移送。冤假错案一般会因受到某种压力而仓促移送,或推诿扯皮至案件到期截止日突然移送,有的甚至在最后一日的临下班前移送。5.辩护权是否受到不当制约。辩护律师提出的一些合理辩护意见是否被置之不理,甚至故意刁难。从各地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其形成无不与漠视辩护权相关。
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疑似冤假错案的受案处置方略:一是建立重点案件移送前报备制度。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等,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前进行报备。二是积极与辩护律师沟通,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信息。三是受案人应重点审查诉讼过程,以便发现冤假错案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四是受案人员要坚决守住关口,对于识别出的疑似冤假错案,敢于发表意见,该不予受理的坚决不予受理,切实发挥对于冤假错案的堵截防范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