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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2014-01-08 11:16: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来给执法办案带来深刻变化

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编者按 修改后刑诉法给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应当怎样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检察日报从今天起开设“刑检工作的调整与应对”专栏,围绕刑事检察工作的定位、检察官客观义务及诉讼证明标准、“庭审实质化”等问题展开研讨。

□苗生明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来,给公检法司执法办案带来深刻变化。检察机关应当适应新理念、新要求,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及其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已经在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呈现出一些新变化,而这些变化必然会对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对犯罪起诉工作产生相当的影响,带来诉讼格局的调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上收后压力倍增,加之去年陆续曝光的几起冤假错案,将刑事司法推到了全民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法院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尤其是死刑案件质量,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中呈现出更多关注后者的倾向,出台一系列措施。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同步作出调整将陷入被动,而同步调整将意味着挑战增大。其次,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和批评进一步加大,加之律师辩护权的扩展、对抗性的增强,以及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质量和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未有效改观,亟待提高,处于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适应这种变化的难度加大。再次,法院强调审判的重心地位和控辩平衡,惩治犯罪的压力更多地转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果一如既往地迁就和容许侦查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以及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必然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越来越陷于尴尬和艰难的窘境,难以承担起指控犯罪的法律职责,更遑论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了。通过强有力、富成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的规范与证据质量的提高,对检察机关而言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需要。制约公开、倒逼侦查,这也是诉讼阶段递进、后位制约前位和诉讼角色地位及职责所决定的。另外,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之下的错案及其责任追究制,以及如何看待长期困扰犯罪追诉和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罪判决等问题,虽说涉及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司法理念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但对办案机关及其承办人,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形成掣肘,损害法律价值。

对于法院力推的统一定罪原则如无罪推定、直接言词等原则,以及强调庭审实质化、对“两个基本”证明标准的新提法等,虽然在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上是否充足、现实司法的适应性上是否可行尚有待深入考量,确有继续研讨之必要,但是从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一线的现实需要看,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主动调整,顺势而为,适应这种变化;另一方面要冷静应对,积极公诉,切实承担起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同时,要对制约刑检工作发展的问题深入研究,科学施策。

一是既要努力适应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又要坚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指控犯罪。严格坚持逮捕和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对不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对有罪证据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适应法庭直接言词审理方式,把好提起公诉的证据审查关。直接言词原则包括有相互联系的直接审理、直接采证和言词辩论三项内容。直接采证原则并不只适用于法官的审理,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活动,同样亦适用直接采证原则。检察官调查证据必须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直接面对面进行调查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中所记载的诸项文书内容,检察官要当面讯问嫌疑人,并收集补查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可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事实依据。在直接采证原则下,公诉检察官才能对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了然于胸,并使各个诉讼参与者的陈述或证词不至于相互矛盾,或残缺不全。在直接采证方式下,才能使被告人拥有比较好的防御机会,清白的被告人也可借此机会洗刷其犯罪嫌疑,而不至于造成冤枉无辜。事实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认真研究侦查卷宗仍显得至关重要,在卷宗书面证据所记载的事实,是庭审言词辩论的基础。公诉检察官只有在开庭前仔细研读卷宗证据,了解全部诉讼证据的内容之后,才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色完成好诉讼程序中的言词抗辩。同时,检察机关对于事实真相的调查任务亦唯有事先研读卷宗,对卷宗记载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进行明确研判和综合评估之后,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谓以侦查卷宗所记载内容为实体基础,行口头言词控辩为诉讼程序而足。

二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对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依法撤回起诉;确有重大争议,不符合撤回起诉情形的,由法院判决。对无罪判决,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及时提起抗诉,有效监督刑事审判行为。要清楚地认识到,起诉和审判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诉讼阶段,任务不同,职责不同。庭审为重心与检察监督并不矛盾,检察机关不能弃守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具有发现、揭露、证明犯罪的法律职责,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支持公诉工作,有效指控和证明犯罪。对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拟判决无罪的案件,要及时沟通。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法院意见,有针对性加以研究,必要时启动检委会研究,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是引导侦查机关合法调取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狠刹不规范取证,有力制约侦查取证行为。法治不只是公民守法,握有执法权的侦查人员更应当守法。面对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拥有一定裁量权是必须的,但执法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杀人案被判无罪及存疑不诉案件分析,客观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存在着缺少识别、发现和纠正违法或消极侦查的途径和方法,也存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依据和引导能力不足的问题。鉴于侦查取证的基础性、封闭性、独立性,检察官审查起诉的继后性、非同步性、案卷性,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途径进行审查:一要适时介入侦查,指导关键证据的发现、取得和固定,以满足法庭证明犯罪的需要,避免事后时空条件不具备造成犯罪现场不存在,证据湮灭而取证不能。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二要在审查起诉环节,与侦查人员共同调查取证,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及时性。三要疏通信息来源,认真对待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存在疑问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或提供证据,否则下决心排除证据或将案件撤回,狠刹侦查质量不高和违法取证问题。要求重新取证、提出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移交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四要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对侦查活动尤其是调查取证行为的知情权。

四是建立新型控辩关系,共同发现事实真相。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相对,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律师的诉讼优势,不但具备法律素养,还直接接触当事人,掌握案件证据和事实,全面了解案情。因此,律师对控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为性质作出的认定,及对审理程序提出的质疑和辩护意见,对司法者全面研判、准确认定案件,并公正适用法律有益。重视辩护意见,有利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有利于法官通过兼听不同意见而公正裁断,避免因辩护不充分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要加强控辩双方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帮助实现有效辩护。解决辩护律师接待、会见、阅卷、取证、听取意见以及知情权等问题。建立例会制度,探索建立意见反馈和评价机制,双方及时交流意见,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充分发挥律师和律师协会组织独特作用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五是深化共识,减少诉讼程序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分歧,加强工作层面的沟通,探讨共同的案例指导制度。着眼于庭审实质化而言,“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庭查明真相的作用,是带有方向性和根本性的,但从现行的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内容看,并不完全支持这一原则。法官直接采纳证据的涵义:1.审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与认定,应对与被告人和证人有直接的接触,不可仅就侦查卷宗的记载资料,从事间接的认证工作。2.法官必须事必躬亲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证据,非经法官直接调查的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书,或系属传闻证据等,都不能接纳作为判决的依据。原则上,除非证人或鉴定人因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如诉讼程序中死亡、重病等,对于证人的询问,不可以宣读之前通过询问制作的笔录,或者是以证人提出的书面声明代替出庭。证人在审判外的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审理程序采取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各个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一切未在法院审理中以言词方式呈现者,视同未曾发生或者不存在,不可作为裁判的依据。证人到庭经宣誓或具保后,向法庭以口头表达的方式陈述他了解到的事实,应答提问,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盘问。应当说这在法理上是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上却有障碍。现实情况是,法官或者合议庭审理案件,是否具备独立的决断权等方面,尚无审判机制的保障,还存在着未参加审理的庭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来定夺案件的情形。还有,有些被告人或关键证人,往往不善表达,或者陈述模糊,或者不敢或不愿公开作证,或者担心作证会遭致日后的危险,甚至还存在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作证等现象。缺少完善制度支持的直接言词原则在现实中会面临严重的挑战。承担不同职责的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建立观念共识很重要,执法观念要合乎现行法律,要符合民意,法理上认同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原则并不够,要在具体执行时能够准确全面地体现这一精神。法官、检察官要真正懂得,冤错无辜固然是很严重的问题,对犯罪的认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做到疑罪从无,但同时要认识到过高评估诉讼风险,过高评估具体案件的证明标准,不敢担当错放罪犯也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要真正回到公正惩罚犯罪这个程序法治应有之义中来。在这一特殊时期,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恪尽职守,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