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破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6651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196起;

 共破获制售假发票犯罪案件1385起,缴获各类假发票1.12亿份;

 破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43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25起。

   
    2013年5月至10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显著战果,共破获各类发票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累计查补入库税款49.28亿元,有力震慑了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详细】

 导读公安部通报此次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导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1、广东深圳“7·18”特大虚开骗税案

2013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根据税务机关移交的线索,立案侦查“7·18”骗取出口退税案。5月27日,公安部部署广东、福建、江苏、江西、甘肃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核查相关线索,并于6月19日以深圳为主战场,在福建、江苏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了以张某、薛某某、谢某某、卓某某为首的4个特大骗税团伙,捣毁窝点26个,查扣作案电脑25台,查获近百家涉案企业的各类票证超过5吨,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

2、上海某羊绒制品公司骗税案

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立案侦查某羊绒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逐渐查明了以黄某某、陈某等人为首的特大犯罪团伙。2013年5月27日,公安部部署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青海、宁夏等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并于6月13日以上海为主战场,在7个涉案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共破案10起,涉案发票价税合计70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

3、江苏扬州“1·22”虚开骗税案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1·22”骗取出口退税案,并逐渐查明一涉及17个省区市的特大虚开、骗税犯罪团伙。2013年8月27日,公安部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9月12日,以扬州为主战场,在湖南等17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共破案15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252万元,查获会计凭证、印章、银行卡、网银U盾、电脑等大量物证。

4、浙江诸暨“9·27”虚开骗税案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线索,立案侦查“9·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3年5月29日,公安部部署相关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6月18日,以浙江为主战场,在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陕西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共破案11起,涉案金额22.6亿元,挽回经济损失6400余万元。

5、上海“4·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4月,上海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立案侦查“4·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逐渐查明一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7月16日,专案组在上海、浙江两地同时行动,捣毁开票窝点10余处,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1000余个,查扣作案工具税控机30余台、电脑40余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亿余元,税款5亿余元。

6、河南登封“1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河南省登封市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交的线索,立案侦查“1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3年5月27日,公安部部署相关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6月13日以河南为主战场,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共破案44起,涉案金额2.6亿元,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7、湖北武汉刘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刘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24日,武汉市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成功破获该案,一举打掉大型假发票印制窝点1个、储藏窝点3个,查获假发票320万份,缴获2台大型印刷机和一批制假设备。

8、江西景德镇戴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戴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16日,公安部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并于10月9日以景德镇为主战场,在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捣毁大型印制窝点1处,缴获假发票297万份,查获胶印机、切割机、菲林版、晒版机等大型制假设备及纸张、油墨等大量制假材料。

9、河南新乡“6·02”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2013年5月,河南省新乡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线索,发现一个以陈某为首的非法制售假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犯罪团伙,并于6月27日以新乡为主战场,在全国28个省区市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共破获案件53起,捣毁制假窝点43个,缴获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成品、半成品147万余份和大量制假设备。

10、广东深圳刘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刘某某等制售假发票案立案侦查。2013年7月31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对6个印制假发票窝点同时开展收网行动,缴获各类假发票48万余份、菲林版2万余套、大型印刷机7台、打印机3台以及其他大量制假设备。8月1日,公安机关顺线出击,又捣毁一处印制假发票地下工厂,现场缴获各类假发票200余万份和大量制假设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

第五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

第五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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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高额利益的引诱下,少数不法分子非法印制和出售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如何加强发票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打击发票制假、贩假行为是摆在我税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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