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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院有“一个很好很有意义的创新探索”

2014-01-07 19:18: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浙江法制报 

    义乌以小商品市场闻名,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随着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义乌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就业岗位,义乌人民以开放与包容的心态吸引着大量外来建设者的涌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义乌实有本市人口74万,外来人口达到143万,常驻外商1.3万,少数民族人口达到6万多。大量外来人员来义乌经商、创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觊觎着这一方宝地,致使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其中外地人犯罪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85%以上。

    作为一个外地人员密集的城市,因外来人员流动性大、社会管控难度高、外地人执行非监禁刑监管困难等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缓刑适用存在地域差异。近年来,义乌法院坚持平等适用缓刑,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延伸职能,在外地人犯罪缓刑适用方面,摸索出了一条平等适用的工作机制。对该院的做法,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认为“是一个很好很有意义的创新探索”。

    司法理念的转型:铺设一条回归社会的缓冲带

    “如果不是法官给了我们全家一次重生的机会,现在我还真不知道我们家的未来在哪里。”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义乌法院刑庭的法官对一起非法经营案宣判后,被告人阿信对主审法官充满谢意。

    2010年过完春节,阿信带着妻子与5岁的女儿,从家乡永嘉来到义乌做生意。很快阿信就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开设了一家玩具厂。没过多久,随着生意渠道的不断拓宽,阿信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又在别处开了一家玩具加工厂用于生产仿真枪,他把老家的父母也一并接了过来,帮忙打理工厂。后玩具厂被公安机关查获,阿信一家四口全因涉嫌非法经营进了看守所。

    该案公诉到义乌法院后,经审理,承办法官注意到,若阿信连同父母、妻子均被判处实刑,阿信的女儿将无人监管。阿信夫妻俩也哀求法院对其父母从轻处罚,能够让家庭不致无收入来源,小孩不致无人监管。后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信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阿信母亲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的,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但实践中,因为异地籍被告人多暂居在案发地,流动性大,给法院的审理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带来一系列困难。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对外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时考虑的因素更多,适用上更严格。

    这既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平等体现,也不利于刑罚教育和惩治目的的实现。于是,义乌法院积极探索外地人缓刑监管方式,推动外地人平等适用缓刑工作,切实保护外地籍被告人的权利。

    法院分析具体情况,对外地籍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可以适用缓刑、一般适用缓刑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细化具体操作,规范法律适用,切实将保护外地籍被告人的权利落到实处。

    据统计,近3年来,义乌法院共对2325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其中外地籍被告人有1478人,占63.57%。

    “让外地人与本地人在量刑上享有‘同城待遇’,不仅是法律平等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法院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义乌法院代院长钱建军说。

    多元监管网络的建立:铺设一条判矫责任链

    2013年年初的一天,江西上饶人阿花因犯盗窃罪,被义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江西省上饶县司法局后,当地司法局以阿花“并未实际居住在户籍地,而是长期在义乌经商办厂”为由,建议其在义乌接受矫正,并将执行材料退回义乌。

    实际上,阿花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2011年以来,义乌法院共有28件异地籍缓刑犯在首次移交后被拒。如何做好这部分缓刑犯的监管工作,让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外地籍缓刑犯来说,由于其工作生活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究竟由户籍地还是工作生活地监管更有利于刑罚执行?由此,又会产生究竟由谁来监管的实际争议。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争议,缓刑犯的监管就会难以落实,刑罚得不到执行,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反过来又会影响外地籍被告人的缓刑适用问题。

    为此,义乌法院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义乌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缓刑适用及执行信息、教育、服务、责任联动机制。同时,根据义乌外来人员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外地籍缓刑犯实施本地监管的条件。对于这些缓刑人员,形成法院、社区矫正办、公安机关联动,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全方位矫正体系,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片区民警、联村干部、志愿者、亲属与社区服刑人员结对的“5+1”监管帮教模式,动员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对其学习、工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预防重新犯罪。对于虽不符合在本地实施监管,但户籍地司法部门接收确有困难的,义乌法院则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由本地司法部门接收监管。此外,该院结合已具备外国人犯罪刑事一审管辖权的实际,促成市社区矫正办对外国籍缓刑犯接收监管。截至2013年11月底,义乌市社区矫正办已接收监管异地户籍缓刑犯89名,其中外国籍人9名,无脱漏管及再犯罪情况发生。

    对于不符合在义乌实施监管但户籍地司法部门却又拒收的,义乌法院通过联动机制,健全了异地移送机制。义乌法院向义乌检察院发送《监督建议函》,通过本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当地司法局的督促程序,由检察院监督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接收,最终阿花的监管机关得以落实。

    同时,义乌法院还指定一名刑庭副庭长参加每季一次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参与的缓刑适用及执行联席会,对缓刑执行特别是外来人员缓刑犯的执行状况进行通报,研究解决缓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性化温情执法:铺设一条情法融合之路

    湖南人阿想的身世非常凄惨,由于母亲被父亲杀害,父亲在服刑,他由外婆带大。2012年,18岁的阿想来到义乌打工,后由于生计所迫,在网吧盗窃他人财物,被控犯盗窃罪。

    法庭分析阿想过早辍学独立,缺乏亲情教育,在分辨能力不成熟的情况下沾染恶习,主观恶性较小,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承办此案的叶法官积极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帮扶,并鼓励其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来缴纳罚金。后来阿想在诸暨找到工作,他向叶法官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4年农历新年前足额缴纳罚金。

    “在很多人看来,刑罚执行都是冰冷严厉的。其实不尽然,刑罚的执行也有温情的一面,作为缓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院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经常性地对矫正人员进行回访教育,促其重扬人生之帆,顺利回归社会。”钱建军介绍。

    义乌法院刑庭法官对本地矫正人员不定期进行回访,和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存在的困难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分析他们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激发缓刑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对回原籍接受矫正的缓刑犯,法官则会向当地司法部门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改造情况,掌握他们遵纪守法、工作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法院还开展爱心帮教活动,建立由村(居)干部、片区民警、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帮教工作组,对缓刑执行过程中学习、生活、工作遇到困难的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学习帮助、生活帮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区劳动,学习就业技能,重新回归社会。义乌法院特别注重异地未成年犯,了解其家庭情况,指导家长做好教育引导,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近两年来,义乌法院共对13名外地籍缓刑人员实行帮教,帮助2名缓刑人员妥善安排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