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浙江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多。浙江全省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的规定,妥善处理大量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昨天,省高院对外公布了其中10起典型案件。
“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环境,既是浙江改革开放‘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全省各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晓鸣告诉记者。
据省高院统计,自2011年至今,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含外商独资企业案件)911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达180.84亿元,依法维护了外国和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沈晓鸣提醒参与涉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要强化契约意识、诚信意识,注意防范各类风险,“比如,货物销售中,要避免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质量检验、技术性壁垒的风险。”宁波雅戈尔公司在销售青豆给美国公司时就发生过一次纠纷。当时,由于青豆经检验后发现品质不达标,美国公司申请了仲裁,雅戈尔公司因此要赔偿560250.61美元。
在纠纷解决中,沈晓鸣还提到,当事人要注意防范域外仲裁、法律适用、域外执行的风险。浙大网新在与阿尔斯通公司的合作中,因为争议而导致合同终止。阿尔斯通申请仲裁。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浙大网新面临36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但杭州中院在审查该裁决时发现,在程序上不符合双方约定适用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此依法不予承认该裁决。
除此以外,沈晓鸣还指出,从事涉外经济活动中,应注意合同订立中的主体不明、内容不确定的风险,货物运输中的FOB条款、货损货差、迟延交付、无单放货、物权控制的风险,贸易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汇率变动的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