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宿迁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已于2013年12月21日正式受理案件,实现了全市生态保护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与“三审合一”。
宿迁地区生态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是将原本属于沭阳县人民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及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态保护类案件统一指定到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以实现全市生态保护案件量的集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宿迁地区法院实现对环境保护类案件的集中审理和“三审合一”,将积极参与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找准司法审判服务生态建设的切入点和发力点,助推宿迁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通讯员 杨洁 于元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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