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评出第九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
他们沐浴着法律援助的阳光
法律工作者在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常识
核心提示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河南省第九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评出。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省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望达到6.3万件。其中,办理农民工案件16774件,接待农民工咨询7.1万人次,受援农民工1.8万人次,为农民工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和追回劳动报酬20251.39万元。
见义勇为后的责任纠纷
2012年4月27日18时,张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在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一条东西道路上,一名2岁女孩王某突然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情况非常危险。正在这时,站在路北边的54岁农村妇女麻某不顾个人安危,追过去拉了王某一把,但两人还是没能躲开,均被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麻某被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父亲王某某和张某各给麻某1000元,便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等损失。因没有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以事故现场破坏、证据灭失为由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英勇救人的麻某无奈,只好将王某父亲王某某、母亲杨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2012年5月10日,麻某向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董川龙承办了此案。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按照交强险保额赔偿麻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赔偿麻某剩余经济损失9591.83元的60%,两项共计15755.1元;王某的父母王某某、杨某赔偿麻某剩余经济损失9591.83元的40%即3836.7元
他到底是不是凶手
吕某根、吕某六是父子,与吕某是邻居,两家因有矛盾而互不来往。公诉机关指控称:2000年7月3日13时30分许,吕某为了报复,趁吕某根家无人时,携带老鼠药进入其家中,将老鼠药投入和面盆内,致使吕某根、吕某六父子先后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根、吕某六均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由于吕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为其进行指定辩护。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并经过审批后,指派律师郑艳丽承办。
因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已经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历时12年后,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吕某无罪获释。拿到无罪判决后,吕某泪流满面。
七旬老人被赶出家门
年近七旬的董某家住浚县城关镇,本应安享晚年的他,却于2009年9月被长媳邢某赶出家门。无处安身的董某夫妇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讨回公道。2012年7月10日,律师梁保红承办了董某的案件。
这是一起因父亲再婚,儿子、儿媳为争夺房产而发生的物权保护纠纷。董某曾有过两次婚姻,与前妻生育了长子董某甲。后董某与前妻离异,1977年与李某结婚。李某与其前夫所生儿子杨某因随母亲生活,改名为董某乙。董某与李某勤俭持家,共同将董某甲、董某乙抚养长大,董某与董某乙形成了继父继子关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董某终于告别了在外漂泊的日子。
他最终无罪获释
2012年9月28日,登封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对许某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0月10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2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时,登封市看守所向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许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李彦章律师承办此案。
李彦章于2013年4月22日向检察院呈递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案件的疑点,并作无罪辩护。2013年8月29日,受援人许某无罪获释。
中学生被线绊倒后
赵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2012年10月4日晚,赵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驻马店市西湖城市花园小区西门北10米左右的广场时,被某供电公司的电线杆斜拉线绊倒摔伤,昏迷不醒。多亏过往群众与赵某的父母及时取得了联系,赵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0月6日下午,国庆长假尚未结束,赵某的父母就来到驻马店市司法局值班室,请求工作人员为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想要就起诉某供电公司一事申请法律援助,并拿出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该中心主任、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马乾瑞办理此案。
承办法官在几度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采纳了马乾瑞的意见,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67892.07元,判令原告承担10%的责任,计款6789.21元,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款47524.45元,剩余20%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2013年2月,付某的妻子翟某去世。付某的儿子付某华以翟某曾于2012年7月立下代书遗嘱将位于某处的房产让付某华独自继承为由,提起了遗嘱继承诉讼,要求按照母亲遗嘱,继承房产50%的份额,确认与父亲付某对该房产共同所有,并享有居住权。付某则对该嘱遗有异议,认为其儿子伪造。为维护自身权益,付某到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张凤英承办此案。
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张凤英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认定付某华提交的遗嘱形式上存在缺陷,内容不能证实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付某华的诉讼请求。
一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
2012年7月22日夜晚,冯某的儿子冯晓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冯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2012年9月28日,冯某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登封市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9日,冯某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潘帅超最终承办此案。
2013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下发判决,采纳了潘帅超的代理意见,酌定由冯晓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被告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冯某12万元;杨某赔偿7526.44元,登封市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在异国工地上受伤
2010年1月,在家务农的辉县市的陈某看到焦作某劳务公司招收出国务工人员的信息,怀着劳动致富心理报了名,并东拼西凑交付了一万多元的费用。2012年7月22日,陈某在安哥拉工地上务工时从地面摔到3米多深的井里面,身体多处受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由于病情严重,当地的医疗条件又比较差,陈某不得不回国治疗。陈某身上多处摔伤,右股骨骨折,落下严重残疾。很快,陈某的医疗费用告竭,而用人单位却不再支付,陈某只得回家治疗。万般无奈之下,陈某家人来到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张振华承办此案。
最终,用人单位接受了张振华提出的赔偿条件,与陈某达成协议,同意给予陈某144740元赔偿费,并当场给付。
他卖了自己的儿子
2006年,华某与李某相识并同居,二人于2007年12月生下儿子华某辉。2010年7月,华某与李某分手并坚持自己抚养孩子。2011年4月,华某以3万元价格将华某辉卖给史某、邢某夫妇。李某得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将华某起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收到案件后,通知李某参与诉讼,并告知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就于2012年4月到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赵辉承办此案。
本案经过法院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判决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送达后,法院还采纳律师的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要求解救华某辉。孩子终于回到母亲怀抱,李某激动得不知对律师说什么好,只是一个劲儿地说着:“太感谢您了,太感谢您了……”
他们因何受了伤
2011年6月9日9时许,韩某在女朋友牛某家帮忙卖肉,听到邻居卫某在外边骂人。韩某出去看见卫某与牛某的母亲牛某红、牛某正在对骂,突然卫某向牛某红头上打了一拳,卫某的妻子和儿子也一起去打牛某红、牛某。韩某赶忙去拉,卫某及其两个儿子就对他拳打脚踢,韩某只好反击。后牛某将韩某拉回家中,卫某的次子拿了一根钢筋追到牛某家,朝韩某背上抡了一下。韩某为防止再被击打,就从卖肉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刀,随便抡着自卫。后来听说卫某小儿子的手被划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卫某则左侧肋骨发生骨折构成轻伤。韩某认为自己没有打过卫某,其骨折肯定与自己无关,就想着准备些钱给其次子的轻微伤赔偿治疗费用就行了。没想到,济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却于2012年1月12日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并于1月18日对他执行逮捕。2012年6月5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6月11日,韩某的母亲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律师周合新、魏美鸽承办此案。
这是一起为受援人提供无罪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阅卷发现材料不全后,不断督促公诉机关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得以全面研究案情、分析证据,为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基础。最终,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某无罪释放。(赵蕾 王富晓/图 首席记者王婷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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