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炸居委会和建委”、“飞机上有炸弹”、“体育馆内有炸弹”……一起起“诈弹”事件,挑动着国人脆弱的神经,引发恐慌。
超速,醉驾,死亡……一起起车祸,使生命逝去,无数家庭破碎,只留下悔恨的泪水。
“地沟油”、“病死猪”、“毒豆芽”“假白酒”……一起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挑战着国人“舌尖上的安全”。
公共安全,法律同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涉公共安全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也加大对涉公共安全案件的审判力度,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诈弹”谎言 法律究责
为阻止债主坐飞机前来讨债,被告人熊某竟打电话给机场谎称某航班上有爆炸物,众多航班停飞,机场损失严重。
类似这样的“诈弹”事件,在2013年层出不穷,仅仅在5月份,国内有关航班的“诈弹”事件就发生了10起,其中5月15日这天,就有3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
“不管是开玩笑,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不管是航班‘诈弹’,还是‘炸’楼‘炸’机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认为,“诈弹”案件危害巨大,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对故意编造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关刑罚,但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审理更“有章可循”。该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制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
醉驾“恶习” 严刑以待
2013年12月30日,因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玩起了“失踪”,逃脱法院审理,被告人朱绍征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成为醉驾入刑以来济南首例被逮捕的醉驾被告人。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两年多来,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查处酒驾和醉驾都下降了四成左右。但有关调查显示,醉驾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该司法解释,就醉驾认定、查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该司法解释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还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行为作了特殊规定,明确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媒体表示,出于对生命及公共安全的尊重,对醉驾“严刑峻法”是最大的人性化。
食品安全 再出“重拳”
生产、销售假白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非法经营病死猪肉金额达30万余元,浙江特大“地沟油”案销售额达300万余元……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让人触目惊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涉千家万户。近年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针对食品安全这一“痼疾”,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出“重拳”。5月3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体现“从严惩治”的特点,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
“治乱用重典”,在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用了这样的表述,显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28天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特大制售“地沟油”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主犯柳立国被判无期徒刑。
有美国媒体报道称,中国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路仍然很漫长,但此案的处理,则显示出中国的努力与决心。(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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