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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出台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014-01-03 11:15: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过去,只要认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要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至法院审判的过程也多是被“一押到底”。这种多年来习惯采用的执法模式正被终结。

    日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6类案件检察机关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可免于羁押,并强调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改变了过去“一押到底”的做法。

    “逮捕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并非是刑罚的替代措施。要摈弃‘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错误观念,让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体现在每一个案子中,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之一,我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把好案件“入口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真正让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办法》规定,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6类案件分别是:一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案件;二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案件;三是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四是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五是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六是其他需要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检察机关也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根据《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决定不同意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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