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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全面加大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力度

2014-01-03 11:07: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意见》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着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实现用制度管权管案管人的良性循环。

    《意见》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诸如案件请示、审级监督等问题,《意见》明确,案件请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不得就案件审理中的事实与证据的认定问题进行请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刑事案件的具体量刑问题等不得作为请示案件报送;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好审级监督与维护一、二审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关系,如果没有充分的改判依据和必要,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判为宜。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二审查明事实后改判作为主要处理方式,不宜简单发回重审。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也无法查明事实的,不宜发回重审,应在能够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进行裁决。对于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上级法院对拟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二审、再审案件,裁判前应当由相关业务庭与原审法院就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背景和效果等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建立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沟通机制。

    《意见》还对案件复议、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审判业务会议制度、审判管理指导机制、完善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绩效考评制度等作出了明文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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