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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实行“刑事和解救助”制度

2014-01-03 09:36: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在率先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后,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联合社会力量,成立刑事和解救助协会,可为受害人提供先行赔偿,并可为经济困难的加害方提供“以工代偿”的机会。

    2013年12月31日,9家单位会员和近200名个人会员汇聚在苏州市公安局,选举产生了刑事和解救助协会的第一届领导机构。来自苏州某企业的负责人被选举为协会会长,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被聘请为协会名誉会长。

    据统计,苏州每年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轻微犯罪案件占到一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三分之二。这些案件占用了大量警力、精力,不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打击严重犯罪。

    2011年,苏州实施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明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截至2013年年底,苏州市公安机关已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327起,办结882起。

    在工作中,警方经常发现一些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却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对于“刑事和解”这一做法,社会上也存在“花钱买缓刑”、“以钱换刑罚”等误解和偏见。

    为此,苏州市公安局联合社会力量,携手热心企业、群众,指导成立刑事和解救助协会。根据章程,该协会属于由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业务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日常运行中,协会主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推进刑事和解实施、开展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研究、研究减少社会矛盾及刑事和解当事人回归社会对策等工作。

    今后,针对经济困难的加害方,救助协会可对受害人先行实施救助,再由加害方通过在企业打工、做社区义工等方式“以工代偿”,让其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和解机会。

    此外,刑事和解救助协会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办案程序是否严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公安机关规范办案,提高执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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