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刚刚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在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调研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2013年7月上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正式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司法活动,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蒋惠岭
在司法领域,直接以服务对象能够“感受到”为标准来衡量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否、质量高低,已成为共识。“正义必须实现,而且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be done. 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英国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正是这种感受。只有让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才是完整的、有生命的(甚至可以再繁殖的)公平正义。“感受到”这三个字,在某种程度上延伸了公平正义的哲学意义,甚至改变了正义的衡量标准。
的确,地下埋藏千年的珍宝,一旦挖掘出土为世人研究和欣赏,才让人感受到它的真正价值,尽管其价值不论是否被感受到都客观存在。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传达给公众并被成功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却显得与付出不成比例。除了司法产品、司法活动自身的公平正义含量不足外,在增进感受、方便感受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而在当今媒体环境和传播模式下,不论巷子深浅,无论酒香酒臭,任何味道都不会被人们错过。在某种程度上,受众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决定着一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就是提高法院工作和公平正义的“可感受度”的具体措施之一。
如何才能让人民感受到法院所分配的公平正义呢?
其实方法并不复杂,那就是打造好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接触点”。要去除“接触点”上的所有“包装物”、“隔离层”,要提高“接触点”的敏感性,要扫除为人民群众运送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实现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完美对接。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感受”总还是属于感性范畴,所以有时并不可靠。所幸的是,中央提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是“公平正义”,而司法所分配或生产的公平正义只能从法院所适用的宪法和法律中提取出来。这就为这一感性事物提供了定盘星,避免了恣意与民粹的风险。当然,司法产品中的公平正义含量还是这一切的前提。人民法院只有把自己打造成公平正义的“金刚不坏身”,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陕西法院调研时提出,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2013年7月上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周强强调,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程,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蒋惠岭
司法的本质属性都有哪些?在我国宪法中,对司法的描述有“独立”、“公开”、“人权”等;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本质属性的描述有公平、独立、公开、平等、及时等;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对司法的要求集中在独立(Independence)、公正(Fair Trial)、公开(Open Justice)、人权(Human Rights)、效率(Efficiency)等方面。这些都体现着司法的本质属性。
与此同时,各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又会对司法提出一些不同的重点要求。以我国为例,中央或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提出了法治、为民、大局、职业化、权威、公信以及人民群众的感受等。不论这些表述如何受到时代的影响,总有几种举世公认的、对司法来说具有标签性的属性是不可能淡化的。它就像座钟钟摆的垂点一样,不论钟摆向两侧走多远,最终还是要以垂点为中心。“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就是处于垂点的价值。
“公正”作为司法本质属性为世人公认,但如果只是把“司法公正”作为一个哲学问题研究,而不去追问它的有形体现,则容易成为空谈。因此,中央部署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将从司法权力的地方化、行政化开刀,改革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并通过这些有形的手段,为公正提供保障。
这里要特别解释一下“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已不是新口号,也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特有。司法为民在台湾有,在澳大利亚有,在英国也有。在取得“正确适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便是最大的司法民主”的共识之下,司法为民更加关注“司法工作方式”的民主性问题。外国有各自的路径,中国也有自己的成功经验。例如,以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以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公众和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以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选择;以文明的方式审理案件;以完全开放的、无障碍进入的法庭吸引公众旁听庭审;以平实的语言解释法律,阐述裁判理由等等。这些都是广受好评的司法为民方式。
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国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难题入手,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的“一号文件”。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大力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加快法官队伍“三化”建设,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不懈努力。
■专家点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
建设法治中国,不仅是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历史的承诺,也是民众在经历了各种风波之后的强烈诉求。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要想建设法治中国,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尽快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把多发和频发的社会纠纷纳入司法的救治框架内,让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尽管从学术的角度讲,司法公信力只是一定时期内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一种主观判断和心理认同程度,但毕竟存在着一些客观的标准,如媒体对司法负面新闻报道的态度,法律共同体内部,如学术界、律师群体等对司法运行状况的总体评价,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接受程度等等,按照这些标准来判断,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当下中国客观存在的现实。因而,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如何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是未来几年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推动的基础,也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国家治理将要面对的巨大挑战。
提升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任务具体、涉及的问题较多。但最为核心的任务不外乎两点,一是如何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没有司法的公正,公信力则无从谈起;二是通过何种制度让民众看到和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有公正,但民众看不到和感受不到也不行,所以还要在这方面进行研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力推的判决书上网工程就属于这样的制度,以公开带动公信的作法值得肯定。
裁判文书上网
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作出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各自的裁判文书。各高级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本省市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进程。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张建伟
裁判文书是审判的标志性文书,是法院对案件实体或者程序处理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字记载。裁判文书的送达有明确的对象,裁判内容的实现也有一定的时间性。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及理由向公众公开,而长期供人们查阅,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这一做法的价值何在?为何人们为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感到振奋?
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植根于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意义。裁判文书上网,实质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伸。作为现代司法原则的审判公开,不仅体现为审判过程的公开,也体现为审判结果的公开;不仅体现为向诉讼当事人公开,也体现为向公众公开。因此,审判公开的价值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展现出来。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人民无法个个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必然将该权力授予国家专门机关及其人员来行使。国家专门机关及其人员行使司法权的状况如何,民众有权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获知这些权力运行的状况。裁判文书上网具有落实民众知情权的功能,这一做法是将裁判结果向公众公开,将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晒”在公众的视域中,旨在打破司法神秘主义,让人们对于司法实现其知情权,便于人民了解司法,评论司法裁判的质量,并监督司法,提出改良司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裁判文书上网,对于裁判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裁判文书供民众查阅、品评,司法研究者也可以方便将其纳入学术研究的对象,他们反馈回来的一般议论或学术见解,对于法院发现司法审判以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纠正司法审判存在的错误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显然大有助益。
有人称赞这一做法构成对司法质量的“倒逼机制”,确属事实,并非虚言。
庭审直播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关键。2013年8月,薄熙来案一审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实时播报,公开力度前所未有。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6天后的12·4法治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身体力行,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奇虎、腾讯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全过程,同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建伟
互联网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发明,其为司法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如今互联网在司法中的应用正处于逐步拓展之中,在互联网上实现庭审直播是这种变化的最新表现。
由于互联网将信息输送到网络的各个端口,每个网络上的信息获取者都可以方便地轻点鼠标而饱览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推出的庭审直播内容。案件庭审情况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中国法院网开设的庭审直播网得以呈现。
这种直播庭审的做法,显然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拓展性实现方式。当一起案件审理之时,能够有闲暇、有机会亲临法庭直击司法审判活动的人毕竟为数不多,如何满足那些关注这些案件而又没有机会或者条件到庭旁听的民众了解案件审理详情的愿望,是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互联网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新的让更多的人如临其境的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庭审直播,使天涯海角的人也能近距离亲近司法并了解司法,透明使民众对司法审判不再雾里看花并因此产生误解。显而易见,这有利于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感,提升司法公信力。人们通过庭审直播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证据取舍情况和控辩双方的攻防状况,进而了解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包括依法处理案件的情况,不仅是一次法制之旅并从中受到法制教育,还可以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作出评价。民众对于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法院发现司法活动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加以修补,使司法制度得到改善、司法办案质量得以提升,都大有裨益。
人民法院主动推动互联网庭审直播,体现了一种开放的胸襟。只有将国家权力与民众监督置于适当的位置,勇于将自己透明化,才能打破暗箱操作的司法状态。只有开放的心态,才能有开放的做法,公开才不仅是一句口号,而且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防范冤假错案
2013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纠正的冤假错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中央政法委8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完善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刑事冤假错案是法治社会的“毒瘤”,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预防刑事冤假错案更多地要强调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强调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之间的相互独立,三者应当分别独立地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客观地讲,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在“点”上可能是缘于“徇私”、“徇情”,但是,这是少数,也可以说是个案;真正导致“面”上的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司法上的“传送带”效应:一旦犯罪嫌疑人上了司法“传送带”,就很难揭去“有罪的标签”。司法“传送带”效应的出现,不是缘于司法人员的“徇私”、“徇情”,而是由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案件具体承办人之间的“工作人情”,两者在制度上探寻根源,都是司法流程之间的不独立造成的。无论是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在宏观职能设计上,司法系统之内公、检、法三者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应当是公、检、法各自依法行使司法权力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而不应当是主观上的积极追求。然而,实践中,同级甚至是上下级的公、检、法之间却往往自视为“一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工作人情”和“相互配合”,对待一些程序、证据上的瑕疵视而不见,甚至相互体谅、相互遮掩,由此导致了冤假错案的生成。
因此,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坚持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独立,在公、检、法的具体工作中弱化“相互配合”的理念,而增强“相互制约”的认识,打破目前公、检、法之间“不愿得罪”、“相互照顾”的现状,鼓励司法人员不仅要敢于排除司法系统外部“案外因素”的不当干扰,更要敢于直面司法系统内的工作错误和工作瑕疵,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当是一种“找毛病”、“挑错误”的审视态度。唯有坚持公、检、法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的“相互独立”,才能实现整体司法运行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开通。自2013年10月1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至同年11月份,该名单库已纳入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点击率已超18万次。慑于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有1045名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北京、广东、广西、河南等地20%左右符合列入名单库条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推行,抓住了我国当前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恶意赖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欠账不还的现实,通过公布或通知信用污点的信息,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借助信用惩戒手段来反制“老赖”,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组合拳效应,对于根治我国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被执行人逃债赖债问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失信“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一环,契合2008年中央决策层提出的“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思想,将信用机制建设内化为民事执行制度和程序,把间接和辅助执行措施延伸到执行程序之外,可以与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报告财产、限制出境等多种措施相结合,强化对逃债赖债行为的制裁力度。
以失信“黑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对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行径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升背德失信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可以在我国逐步建立一套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装置。这套程序装置是: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通过与相关部门实行“点对点”查控,公布被执行人“黑名单”,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复合功能,最终达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目标。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针对我国食品犯罪频发的态势,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公布了5起涉病死猪肉、瘦肉精、地沟油等的典型案例。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民以食为天”这句谚语或许最能说明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5起典型案例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公众的底线需求进行了回应,这一司法努力,应当予以高度的肯定。《解释》的出台,契合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食品安全罪名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这一司法解释在回应司法现实需求和公众生存底线要求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期待和矛盾。客观地讲,司法机关必须在坚守司法理性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生存安全的底线要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守司法理智和理性,慎用《解释》中的“其他”条款,避免无限扩大刑事立法的制裁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刑事立法,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又必须满足“矫枉”必须“过正”的现实要求,以严厉甚至是以超乎寻常的严厉去“杀鸡给猴看”,以“点”止“面”,否则,社会之“失”、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之“失”,将会远远大于“罪刑相适应”之“得”。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难以取舍的需求矛盾:是坚持司法理性,还是追求“立竿见影”?坚持司法理性,满足的是理论精英和司法效果上的长期利益需求;追求立竿见影般的司法效果,满足的是社会公众和司法效果上的短期利益需求。取舍之际,在全社会呼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浪潮下,司法机关既要回应公众的司法需求,也应当坚守司法理性,既要坚持罪刑法定,也要兼及“立竿见影”,在司法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智慧的最佳体现路径。
打击网络谣言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突出。为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准确有力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于2013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对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众所周知,信息网络在人民日常生活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鉴于信息网络传播的扩散性,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具有犯罪过程隐蔽、犯罪难以确定、受害人众多且分散、犯罪手段智能、危害后果严重等自身特殊性,但刑法及既有司法解释系以“线下”犯罪作为考察对象确立起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适用刑罚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两高联合出台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供给了详细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强有力地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诋毁损害他人名誉以发泄不满情绪或者索要“封口费”等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行为,对信息网络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谣言的制作者和恶意传播者构成对其言论自由的滥用,不但对受害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对公共信息网络秩序造成损害,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和预防确有必要,可以发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效果,而《解释》为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强化信息网络实名制建设、完善电子签名制度、确立工作联动机制等旨在增加网络违法犯罪成本、削弱行为人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等举措,对事先预防网络谣言等犯罪,也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在公安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将打击网络谣言推向高潮的当前语境下,应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确保信息网络犯罪从运动式打击向持续性预防转化。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2013年5月,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提出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立2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人左右。同时要求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时表示,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在2至3年内将数量增至20万人左右。让更多基层群众直接参加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权利,使人民陪审员队伍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有生力量。
■专家点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
就功能而言,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受制于人民陪审员数量偏少的困扰,陪审率不高以及陪而不审等问题一直存在,与现实的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陪审制度是一种拥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制度,因而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自然成了今后若干年中国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清楚地表达了审判机关对于人民陪审员更多地参与审判工作的迫切心情。从表面上看,“倍增计划”似乎解决的是人民陪审员的规模问题,即希望通过努力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从现在的8.7万人增至20万人左右,与法官的总数大致持平。其实该计划最终目的则是为了通过陪审员总量的扩张,达到优化陪审员的结构目的,并最终提高案件、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陪审比例。达到将民意和日常生活经验制度化地导入到审判工作中的功能,真正实现制度设计者最初的目的。
考虑到我国人口的总数,民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参与国事活动的热情,只要方法得当,实现这一目标是完全可能的。各种信息表明,计划出台后一些省市出于种种考虑积极性较高,动作较快,并把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基层法院层面,因而如何保持平衡可能是下一步工作的关键。这里讲的平衡既包括地域上的平衡,也包括法院层级上的平衡;此外,还需主动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在财政等方面进行保障,健全司法与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弘扬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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