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13)】
2013年反腐典型案件
这是一审宣判后,法警给薄熙来戴上戒具
1.薄熙来案: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2.刘志军案:“高铁第一人”被判死缓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刘铁男案:正部级高官被实名举报落马
2013年5月12日,新华社援引中央纪委消息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12月,刘铁男因被《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受关注,时隔五个月成为因网络反腐而首位落马的省部级高官。这是国家发改委自2003年改组成立以来,被中纪委调查的首位在任最高级别官员。
2013年8月8日,中央纪委对刘铁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刘铁男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家发改委8月12日的内部通报,刘铁男除了受贿1000余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及收受礼品,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根据通报,刘铁男与其子刘德成通过非法经营所得约1.1亿元,其妻子郭静华非法所得3800万元左右,并收受礼品折合约41万元。加之刘铁男受贿金额,已经查明的非法所得超过1.5亿元。此外,通报称,刘铁男包养情妇两人,而非坊间流传八人。
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4.黄胜案:副省长明码标价卖官
2013年5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称,黄胜主政德州期间,官位的交易渐渐由暗箱操作变为明码标价,县委书记50万元,县里某个局的局长20万元,最低价码是副镇长5万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市长、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黄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胜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南京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田学仁案:16年85次受贿1919万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5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田学仁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