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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013-12-31 09:46: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政法网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犯罪造成的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从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开。今后山西省将逐步建立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这三大平台为核心的透明机制,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公开运行,在公众监督下公正进行。这是记者12月30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司法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审判流程公人民法院报开】

  立案、庭审、调解、宣判过程将全公开

  全省法院从明年上半年开始逐步开展审判流程公开建设工作,即建立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就是各级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第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大厅)的科技化与规范化,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并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利用政务网站、12386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审判流程公开服务;第二,要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按照要求,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要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八种信息:①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②审委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③三大平台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④诉讼指南信息;⑤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⑥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⑦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其他中介机构名册等信息;⑧当事人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案件流程全过程信息,主要是立案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联系信息,送达、管辖、保全、先予执行等情况信息,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第三,要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探索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探索同移动、联通搭建手机、电话等诉讼信息咨询服务平台,消除当事人疑虑,使当事人理性评判诉讼胜败情况,不再不断上诉、申诉或信访;第四,要加强科技法庭建设、使用。这几年,全省法院建了一些数字法庭,但数量少、功能小、利用率不高。各级法院要从数量、质量上按照最高法院“每庭必录”的要求,加强审判法庭的数字化配备、改造和升级,逐步在全省法院实现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放、按期备份,做到“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同时,要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及时将诉讼材料转化为电子卷宗,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

  【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

  从明年1月1日起,省高院、各中院和基层11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除法律规定外,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即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首先,要建立同最高院对接的发布平台。全省三级法院都要在政务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还要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求裁判文书网要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检索系统,方便公众依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法院、案件类别、案号及案由等不同条件检索和查询,确保裁判文书及相关信息能够被有效获取;其次,要按规定公开裁判文书。除依法不宜公开内容的文书,比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死刑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案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外,承办法官或者各级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第三,要形成裁判文书公开良性循环。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倒逼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文书撰写能力、判后释疑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执行信息公开】

  “老赖”信息即时查询

  山西省三级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经于2007年建成开通,下一步要继续调整和完善。一要整合公开执行信息。各级法院要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要求各级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各级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行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二要强化对失信执行人(“老赖”)的信用惩戒。各级法院要向公众随时公开失信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及时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对于三大平台建设,省高院要求,省高院、各中院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标准。各中院对所辖基层法院,根据情况确定2014年至2016年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法院达到标准要求,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三大平台建设,提倡提前达到标准要求。对于生效裁判文书,除这次规定的省院、各中院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要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部公开外,基层法院以中院为单位逐步分批公开,到2016年底全部实现公开。(见习记者 冯艳丽)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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