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此前,《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针对征求意见时市民关注度较高的索赔金额,《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办法》规定,患者及其亲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如果发生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等7种行为,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