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认真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大力拓展民意沟通的范围,积极构建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可见在我国,司法与民意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从司法实践中看,做好民意沟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从法治的角度看,也有助于法官在个案中遵循认识规律,清晰展开自己的逻辑推理,运用实践智慧解决具体纠纷,从而建立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规范要求与实践智慧于一体的司法长效机制。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民意表达的主体往往与案件没有根本利害关系,只是基于社会正义或良心来表达自己的愿望。但其与我国社会通行的道德准则、伦理观念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社会与道德批判精神。如果不能正确回应民意,就会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时候,民意衡量的不仅是法院判决,更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希望。
做好民意沟通,就必须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执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来衡量。因为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托马斯也说过,“因为当宪法的效力不是来源于起草它的制宪会议,而是来自于批准它的人民时,我们所获知的宪法的目的就只能来自于人民……人民是怀着自己的意志将被宪法体现这一信念而批准该文件的。”所以我们制定的法律、理解的法律、执行的法律就要和普通老百姓所认同的基本道理相吻合。因为普通民众最广泛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形成并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自然是人民意志最集中的体现、人民利益最集中的代表。向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善恶观、价值观靠拢,这样法律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做好民意沟通,还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学会聆听人民群众所需。当前民意泛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的法律如何平等适用;公民政治权利的增长伴随着公民表达欲望增强;以及新时期法治化进程下,民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因此,司法机关要主动学会聆听,正确把握民意,缓解价值与规则之间的冲突,并在微观层面上统一法的应然与实然。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应勇于回应、善于回应,加以合理引导,从而有助社会大众正确认识司法行为。必要时还可引入专家学者的意见,增强说服力,从而在司法机关与人民大众之间建立有效沟通、服判息诉的平台。
做好民意沟通,法官就应注重良心与良知,恪守自己行为职业道德。正如史尚宽先生云:“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恪守良心与良知,就要立足法治内涵,以法官的综合素质,在经历长期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逻辑熏陶之后培养出来的职业理性,以高度的超然和理性,忠实于法律,坚守法治理想。
回应民意,就要求司法公开,将司法程序、司法体制、司法结果全面向社会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避免暗箱操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司法、廉洁司法。在工作过程中,就要不断查找漏洞,弥补不足,随时纠正差错、失误,及时消除误解、曲解。通过阳光司法,实行自我加压,切实提高自身素质。锻造一大批富有感召力、公信力、亲和力、文化力、自洁力的法官队伍。营建为民、廉洁、高效的人民法院,积极稳健落实法律文书上网工作,使民众信服裁判、信任法官,进而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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