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专项活动情况,同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据悉,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今年依法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3件,16人因此被判处刑罚。案例一杨传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杨传锋承包了确山县双河镇王堂砖厂,又分包给张天遵、苏祖彬等人。2012年11月,砖厂砖窑窑顶坍塌,杨传锋一直没有对窑顶进行修复,工人要求杨传锋结算工资。杨传锋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41名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致使工人多次上访。2012年12月,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杨传锋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传锋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杨传锋逃匿。杨传锋归案后,又先后四次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1万元。
判决情况
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传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从轻处罚。本案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案例二贺振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贺振龙承包了河南省富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建筑猪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富田公司于2012年5月至11月分七次将3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贺振龙。贺振龙仅支付农民工工资7万余元。为和农民工“躲猫猫”,贺振龙故意更换手机号码。后来,贺振龙又通过富田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90895元,实际拖欠83759元未付。2013年1月31日,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贺振龙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贺振龙结清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被告人贺振龙仍未支付。
判决情况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贺振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对于承包方已经把专项工程款支付给行为人的,应该认定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贺振龙的行为符合此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三伍昭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伍昭国承包内黄县新都商城1号楼、3A幢号楼的木工活。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伍昭国领取47名工人工资共计22万元后,携带该款逃匿。
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6日向伍昭国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伍昭国收到指令书后,仍未支付。
判决情况
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伍昭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携带劳动者工资款逃匿,情节恶劣,且归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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