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3年的信息网络治理与发展进程,从“秦火火”、“谣翻中国”到周禄宝借维权敛财,从傅学胜泄私愤造谣到仲伟自建网站敲诈勒索,国家公权力对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无疑是个大快人心的亮点。
9月10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全方位遏抑网络谣言的浊流恶浪已经并将持续发挥强大正能量。
浊流恶浪“谣翻中国”
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工作、学习、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至出现了无网不胜、无网不商、无网不欢乃至无网不生等说法。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应用和网络生态治理的相对滞后,为各色网络谣言滋生传播、兴风作浪留下很大的灰色空间。
早在2012年5月,《人民日报》就集中刊发了《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其中包括2010年2月关于山西一些地区发生地震的谣言导致数百万群众走上街头“躲避地震”,2011年3月关于核辐射和食盐的谣言引起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等等。
诸如此类的一波波网络谣言轮番肆虐为害甚烈,激起广大民众网上网下纷纷喊打的声浪,正如《人民日报》编者按所言:“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谣言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
依法精准打击“网谣”
放眼信息网络言论领域,人们不难发现,有人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诽谤他人;有人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人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通过提供发帖等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等等。
顺应广大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全国各地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纷纷向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剑。但在法律依据不够细密的情况下,打击网络谣言在获得广泛社会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公权力有可能被滥用的疑虑。
“两高”的《解释》应时顺势出场,具体规范了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解释》的内容总体上看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实际情况,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武俊认为,该《解释》向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出了司法利剑,为依法解决网络空间的罪与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政策依据,有利于精准打击网络谣言。
坚定保护正当“网事”
信息网络作为重要的反腐败阵地受到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打击网络谣言是否会对网络反腐造成负面影响?这也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反腐倡廉,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红波坚信,随着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对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会让网络反腐更高效、更有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林卫星认为,《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合理平衡了打击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既体现了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又体现了保护言论自由、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随着信息网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法治阳光将普照网络空间,网络谣言再难以甚嚣尘上,绿色的信息海洋里也才能涌动起更加强大的正能量的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