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群众可见、可知、可信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
为了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推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质证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记者:本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完善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增加了质证作为书面审理的补充,确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进行质证等法定职责,改变了以往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相对封闭,审理方式相对单一的特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以本规定进一步细化质证程序事项,明确相关证据规则,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加大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有利于增强国家赔偿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开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人民法院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以人民群众可见、可知、可信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已将质证作为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2006年起,各级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律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质证程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主要方式,一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比例已达100%。与此同时,不少人民法院反映,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更多的困惑来自相关证据规则的不足。有鉴于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迫切期待,有必要出台质证程序及相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本规定的调整对象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与质证程序各方的行为以及各方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内容,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指导思想
记者:制定本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负责人:在本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思想: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我们从质证程序及其相关证据规则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功能出发,立足于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条文,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与交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及修法精神设计相应条款,确保本规定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规范要求。
二是强调权利救济理念。我们从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和国家责任法的定位出发,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权利救济理念。在具体条款设计上,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保障,注重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突出对义务性规范和限制性条款的救济设置,确保赔偿请求人顺畅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诉求。
三是提升程序的正当性。我们积极贯彻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修法精神,在总结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对质证的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范。强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加人参与程序的要求,其目的在于扩大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的参与度,提升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的正当性。
四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在本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其中,包括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来自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兼收并蓄,数易其稿,对本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确保内容准确、妥当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五是规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我们着眼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和具体工作加以统一、规范,以期提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记者:本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有何特点,书面审理与质证审理,以及质证与听证之间的关系如何?
负责人:本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质证程序适用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第一,关于书面审理与质证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质证已成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主要审理方式,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应予肯定。本规定明确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从而确定了书面审理方式和质证审理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对于事实没有争议、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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