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公开的功能、体系及保障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 静 |
我从四个方面谈一下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及湖北法院的做法。
第一,关于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
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可选择性权力,而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属性。
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权利保障功能。司法公开使社会公众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司法信息,了解司法裁判的程序、依据、结果,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法院的管理制度、基本职能等,对国家司法活动,在知晓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二是司法监督功能。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防止司法随意,堵塞各种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渠道。同时,也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减少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三是诉权保障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开的最大效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司法公开可以针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实体和程序规定的认识不足,予以释明告知,弥补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为其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四是能力提升功能。司法公开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更加注重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通过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增强法官内心的理性自律、司法良知和职业责任感,更好地恪守职业道德。五是教育引导功能。司法公开的过程也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形成法治意识的过程。使社会公众了解法律、认同司法、弘扬法治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法治文明的参与者。
第二,关于司法公开的体系构建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公开的上述功能,有必要构建协调、全面的公开机制,努力在内容、形式、范围、对象、性质等方面达到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效果,全面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
在体系构建上应该考虑到五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内容上,实现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相统一。从内容上,司法公开可以分为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两个方面。审判公开是以案件审理、执行为基础的,涉及审判权、执行权行使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审务公开是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活动的公开。如果说审判公开是对案件的公开,那么审务公开则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公开,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不可或缺的整体。二是性质上,实现实体公开与形式公开相统一。司法公开是一个整体,实体公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上,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裁判文书不仅要将裁判结果公开,而且还要将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公开,裁判理由公开是法官内心心证及判断过程的揭示,是裁判实质的公开。形式公开主要体现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各个司法环节中。既要保证实体上的公开,又要在形式上涵盖司法过程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是不全面的公开,都无法有效发挥司法公开的整体功能。三是范围上,实现全面公开与有限公开相统一。司法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不断拓展司法公开范围的同时,不能忽略公开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公开既包含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及法制教育功能,具有社会公共权益的属性,又包含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具有一定私权属性。不能一味夸大司法公开作用,而忽视对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司法公开是保障合法权益,不公开同样也是保障合法权益,在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公开的限度。四是对象上,实现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开相统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权的保障和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都是司法公开具有的功能。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合法权利与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对当事人公开的事项应该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更加具体。对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仍应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以确保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五是形式上,实现传统载体与现代载体相统一。随着科技的进步,司法公开的载体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媒体,司法公开的形式也不再仅限于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等方式。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传播快捷、更新迅速、便于交流等特点,扩大司法信息的传播面,提高司法公开的正面影响力。
第三,司法公开的保障机制
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是理念保障。首先要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理念上实现从法院权力本位向社会公众权利保障本位的转变,明确依法公开并不是对法院、法官司法权的干涉,而是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效保障,克服排斥、抵触心理。二是制度保障。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必须以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形成长效机制。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某些部分还有待细化,需要在法律层面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三是技术保障。技术的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渠道和载体,法院需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为司法公开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支持和支撑。
第四,湖北法院推动司法公开的做法
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公开: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形成共识。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在全省法院强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理念,在全省法院进一步形成了思想共识: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有效手段,对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观念理念保障。二是在工作举措上重点规范。省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等进行规范。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公开重点:强化法官告知责任,让当事人全面了解审判流程与诉讼权利;强化庭审公开,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庭审的过程及结果,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听证公开,对涉诉信访、减刑假释、司法赔偿、执行异议等类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及律师可按程序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凡按规定可以公开的,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全部上网公开;强化司法政务公开,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加大公开力度,与媒体及社会公众开展交流互动。三是在工作落实上提供保障。全省三级法院都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确定32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估机制,把司法公开推进情况纳入全省法院年度目标考核和法官绩效管理。加强信息化保障力度,制定了《全省法院信息化工作三年规划》,推进三级法院联网的案件数据信息库、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诉讼服务系统和科技法庭、电子卷宗、数字审委会建设,提高司法公开的科技含量。
在现代传媒助推下,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要求更加急切,法院需要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平台与公众展开积极对话。因此,司法公开工作需要在更广的领域,以更大的力度向前推进,这需要我们在制度构建和具体运用上做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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